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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dywang (阿虎),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预备役工作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May 26 16:48:33 2004), 站内信件

预备役工作

    预备役是区别于现役的一种兵役义务,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储
备后备兵员的基本形式。是战时实施兵员动员的主要基础。实行预备役的目的是,
在平时储备数量充足,训练有素,能实施快速动员的后备兵员,为战时迅速扩充军
队服务。

【预备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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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备役类型 我国《兵役法》规定,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
预备役人员。我国预备役分为士兵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和预备役部队三种类型。
预备役人员地位 《民兵预备役工作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编》规定:预备役
人员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
、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
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
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

  士兵预备役 《兵役法》规定,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
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按照法律规定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在不
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三)
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按照法律规定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
员;(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九岁至三十五岁的退
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预备役部队 军委、总部文件明确规定,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
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组建起来的,是战时实施快速动员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预备役部队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是人民解放军的建制单位,授自番号、军
旗,实行统一的编制,平时隶属省军区,战时归指定的野战部队指挥(海、空军预
备役部队归海、空军建制,平时受海、空军和省军区双重领导)。

【预备役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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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及选拔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一)
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退出现役的士兵;(三)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
干部;(四)非军事的高等学校毕业学生;(五)符合预备役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

  基本条件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为:(一)忠于祖国,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符合法律规定的服军
官预备役的年龄;(四)退出现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与
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指挥能力或者专业技能;(五)身体健康。

  职务和等级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
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四)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
准授予。

  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晋级:
  (一)被批准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其军衔已满晋升年限,符合规
定条件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比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高一级;
  (二)预备役军官由于职务等级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
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三)预备役少尉至预备役上校军官,符合规定条件和晋升年限,可以在职务
等级编制军衔范围内,逐级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
  (四)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实行选升;
  (五)预备役军官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有突出功绩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
以提前晋级。

  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条件、年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登记和征招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由县人民武装部办
理。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向地方安置部门报到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
记;其他人员在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同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到工
作单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其他人
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县人民武装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每年进行一
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

  预备役军官接到征召的通知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由于伤病
等原因暂时不能应召的,经县人民武装部核实,并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可能暂
缓应召。

  考核检查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对预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
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
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免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管理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
委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大军区、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负责本区
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
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预备役军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支持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
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协助做好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着装及待遇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
务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参加国庆节、建国节或者其他重大庆典活动的,可以
着预备役军官制式服装,并佩带预备役军官军衔肩章、符号标志。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给予
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伙食补助,报销往
返差旅费。
对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并完成训练任务的预备役军官,按照其职务等级发给适当
补贴。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和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所需
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预备役军官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等军事活动中牺牲、伤残的,参照
国家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办理。

  退役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时,应
当退出预备役。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是:担任师
、团级职务的,五十五岁;担任营级职务的,五十岁;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排级职务的,四十岁。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是:担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五岁;担任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未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预备役军官,由于伤病
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预备役的,应当退出预备役。

【士兵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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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役登记 《兵役法》规定: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
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
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服役分类 《兵役法》规定: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
包括下列人员:(一)按照法律规定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在不建立民
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三)经过预
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按照法律规定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九岁至三十五岁的退出现
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退役 《兵役法》规定:第一类预备役士兵,二十九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
类预备役士兵,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兵役法》规定: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
织进行,或者单独进行。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
军事训练。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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