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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elanci (eine Frau), 信区: Girl
标  题: 婚前按揭 婚后共同还贷 住房的权属登记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Sep  2 16:40:42 2008), 站内

[B]针对现在交友活动中,男生以自己有房有车为最大贴金点的情况。我不得不为广大JMs提
个醒[/B],在房价较高的深圳市,非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的情况屈指可数。这就意味着,将会
出现资产他占有,债务你承担的后果。
       目前,对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办理按揭手续并缴纳首付款
,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也无论双方是否共同还贷或共同还贷的多少
,许多人都主张应一概归属于房产登记簿上登记姓名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种主张
获得了一些地方法院司法解释的支持。
      主张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住房完全归属一方所有,主要理由有四点:
      首先,《物权法》规定了公示公信原则,要求不动产必须进行登记,并且产权人以登
记簿记载的名字为准。其次,判断按揭房屋的关键因素在于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以及
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在理论上也是符合不动产公示原则的。同时银行和债务人(按揭人)之
间是建立在对资信状况特殊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而改变债务人
,也是符合债务转移理论的。其三,房屋预售登记使债权具有了特定性或对抗性,由该预售
合同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只限于该预售合同上的债权人。银行系对特定的购房人即贷
款债务人(按揭人)的资信产生信赖,该财产权利是由婚前个人缴纳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
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证的取得在婚后,仍应属于个人财产。其四,即使婚后共同还贷达到一
定数额,也不能改变已有的产权性质。从合理性考虑,最多只能在离婚时让夫妻另一方分享
一些房屋升值的利益来弥补这种权属划分制度的不足。
     上海等地法院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明确答复“: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
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无论婚前婚后)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
。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
财产的性质”。
      当然,从法理上还有相反的观点,但是实务中的通常作法是我们评价法律风险的依据
。因此,在这里,好意建议JMs,务必要揭破冠冕的财富面纱,寻找真正的绩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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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美好的一天,一切都已成熟~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http://bbs.szu.edu.cn·[FROM: 59.40.1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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