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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playboy (在深大的最后日子), 信区: Jobs
标  题: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章  促进就业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Apr 13 09:51:39 2001), 转信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
或者
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
提供
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
适合
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
别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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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duck 于 Dec 10 09:14:04 修改本文·[FROM: 59.40.143.37]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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