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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walkboy (有理想冇文化的年青人), 信区: Jobs
标  题: [合集]致大四同僚!签约要谨慎!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Jun 18 18:14:17 2004), 站内信件

hattie (不忍远离) 于Thu Jun 17 23:21:44 2004提到:

以下是个人拒签(真实个案)的参考文献(转载),希望能给大四即将签约的同僚们
带来帮助!!

谨防试用期"陷阱"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以及劳动合同时,必然会碰到有关试
用期的条款,而且一般来讲这是必备条款。这些条款如果设定得好,可以有效保护
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毕业生对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认识模糊的话,就很容易
成为某些用人单位设计陷阱的对象。特别是现在就业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毕业生就
业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一些毕业生求职心切,又缺乏必要
的法律知识,更会不知不觉地上用人单位的当,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目前
此类纠纷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一般来说,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提防以下试用期"陷阱":

1、试用期过长或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依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的规
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所约定的试用期必须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
限相符,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
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六个月。一些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经常规定过长的试用期,有的甚至达到一年。
也有一些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不超过六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相适
应,如两年的合同规定了五个月的试用期,这些都是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还需
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劳动合同超过六个月的,并不是一定要约定试用期,也可以
不约定。

2、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许多毕业生因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
单位提出辞职时,单位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
一部分,毕业生此时提出辞职,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已属违约行为。殊不知《
劳动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双方以相互考察、相互了解的期限,这个期
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
合同时,都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理由,
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由于毕业生可以在试用期内无条件地解除劳
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就认为自己也可以拥有同样的权利,于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
即将结束时随心所欲地将毕业生辞退。甚至绝大多数毕业生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
事情,在碰到这种情况时,只能自叹"命运不济",结果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
害还被蒙在鼓里。

其实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毕业生是有条件的,即毕业生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
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能很好
地证明,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将毕业生辞退。也就是说,一旦毕
业生在试用期内被辞退,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自己在试
用期内的表现是符合单位录用条件的,并进而裁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当
然证明毕业生是否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4、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由于许多毕业生搞不清楚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区别,有些用人单位就故意用见习期代
替试用期,以此来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见习期的时间达一年以上)。

其实,试用期和见习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见习期是国家根据有关规定对新录
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实行的至少一年的见习考察期限;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
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
期限。

见习期和试用期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不同:1、期限不同,见习期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以上,而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2、使用对象不同,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
中专毕业生,是对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
间。试用期则是针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是
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产生的;3、对双方约束力不同,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
束力,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将其辞退,而
毕业生则没有对应的权利。试用期则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试用期内,若用人单位
能证明毕业生不符合其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将其辞退,反过来若毕业生对用人单位
不满意也可随时辞职,双方上述做法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4、法律效力不同,见
习期是强制性的,毕业生必须经过见习期才能转正为人事部编制的国家干部。而试
用期不具有强制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长短或者有无。
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搞清楚自己所适用的到底是见习期还是试用
期,谨防上当。

5、约定两个试用期

有时候,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找个冠冕堂皇的理由(
如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等),要求与毕业生重新约定一个试用期,以作进一步考
察。这时候,两个中的任何一个试用期都不会高于法定试用期的最高期限,但是前
后两个相加以后往往会超过六个月或者与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

事实上,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试用期满后只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要么是毕业
生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而被辞退,要么是依据劳动合同期满后享
受新的待遇和权利,而不允许接着出现第二个试用期。单位的做法无非是变相延长
试用期限,以节约成本或方便日后辞退被试用者。


TEMPEST ()0):(0() 于Fri Jun 18 10:46:55 2004提到:

嗯,谢谢告知
看来我们很多人都掉进了陷阱


touya (幽灵) 于Fri Jun 18 10:56:19 2004提到:

就是啊
好象很多公司都是6个月试用期啊,而且在试用期要辞退你,我想你也没办法吧?

每天逛一逛,灌一灌,有益身心健康.
早晨起来一桶水,饭前饭后一桶水,
关键在于坚持,重点在于参与.            ■■▲★⊙→ 代 销 软 盘 ←⊙★▲■■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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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ksam (暂别Windows) 于Fri Jun 18 11:32:48 2004提到:

版主快m~~好文!


pandaler (薄积而厚发) 于Fri Jun 18 11:49:21 2004提到:

精华区

jjksam (暂别Windows) 的大作中提到: 】


emty (借我心情) 于Fri Jun 18 11:50:28 2004提到:

我们是弱势群体
当真的发生不幸的事情时
也许我们知道可以使用法律的武器
可是结果对我们并不一定有利
重要的是不时的警惕,努力的学习
当用人单位发觉你很能干,并且是比不可少的时候
你的机会也就来了
这个社会是现实的
法律保护了我们的权利
保护不了我们的利益
当然如果你决定违约的时候利用法律取得合法的权利是很应该。
从这一点看,这文章还是很有意义的?

?


emty (借我心情) 于Fri Jun 18 12:02:54 2004提到:

呵呵
不现实的家伙
还很粗
那你算什么呢?
在用人单位面前你不一样要低声下气~
人贵在有自知之明
太自信就是自傲了



manner (如果不是因为你) 于Fri Jun 18 12:09:06 2004提到:

我没有低声下气



BIBUBIBU (比卜比卜) 于Fri Jun 18 12:15:11 2004提到:

你操啥操??????!!
你知道现在外面有多现实吗??对于一个用人单位或者大公司来说

搞定一群没有一点经验的大学生太容易了!?
也许你听了会很不愤,但是到时候你就会觉得是你自己在和你自己做对!
因为去不去的是你~~他们不会求着要你进去~~~给钱的是老板打工的是你~
除非你不稀罕那工作~~
现在大把人下岗的下岗~裁员的裁员`好不容易有一份工作找你~
你会和老板说:操你!!!我不稀罕你那点钱!
你可以对一个老板说~我看你能对几个老板这样说~~??/
不知道天高地厚~听这话我就来气!?


我操!!
堂堂大学生还是弱势群体!
人不自信谁人信之?人不自侮谁人侮之??



emty (借我心情) 于Fri Jun 18 12:19:36 2004提到:

呵呵
那至少你处于不利位置
人家有权利决定要还是不要你
大丈夫能屈能伸
在求职的时候承认自己的所处的不利位置
通过尽力的展现自我,展现我们的自信而获得就职的机会那没有错
可是这个过程就已经说明了我们承认自己的弱势地位
在求职的时候违背一些自以为是的原则没有什么大不了
假如你确信你可以在那里学到东西的话

如果公司对你不好,你就带知道满腔的欣喜离开
然后评你学到的到另一家与之作对的公司去打倒它
告诉他们,他们当初的选择是错误的
再有能力就自己开一间公司把他打的西疤瘌。



emty (借我心情) 于Fri Jun 18 12:21:00 2004提到:

re



notfly (智能全拼) 于Fri Jun 18 12:23:21 2004提到:

哟??
拒霜的人啊??告诉我是哪个系??看看是否曾经认识过这么个强势的人?

如果是金融,而且是俺那一届,你如果真的是强势的人应该就不会呆在拒霜了

国贸同理。



RM (RoMa_liu) 于Fri Jun 18 12:25:59 2004提到:

应该说,现在出去的,或者说是没有办法才出去的,贱低le自己出去的。

那些不是更加没有更加没有下势了,相对比来,还是好自己对待自己好点好!



walkboy (有理想冇文化的年青人) 于Fri Jun 18 12:51:31 2004提到:

放进了就业感悟里面
大家有没有意见?^_^



xneal (M^i^X<F.5>neo) 于Fri Jun 18 16:13:01 2004提到:

   ft,过瘾,窜是吧~~



manner (如果不是因为你) 于Fri Jun 18 16:46:02 2004提到:

没半点原则就活该自己受气受罪!



manner (如果不是因为你) 于Fri Jun 18 16:48:51 2004提到:

是拒霜的,00国贸.807

你如果真的是强势的人应该就不会呆在宿舍了,这是什么话???



manner (如果不是因为你) 于Fri Jun 18 16:55:22 2004提到:

人家不要你,你当然也可以不要人家。
承认自己的不利位置就是承认自己处于弱势?你这逻辑也够爽的。



emty (借我心情) 于Fri Jun 18 17:04:11 2004提到:

呵呵
其实都不想说你了
那你不是弱势群体就是强势群体拉~~
什么是强势群体你知道吗?
你可不要特定去找定义啊~~
哈哈哈~~
从你得谈话中就知道你的愚昧~~
费事跟你讲~



manner (如果不是因为你) 于Fri Jun 18 17:10:50 2004提到:

噢。。



lvyou (窗外的那片飘叶) 于Fri Jun 18 17:15:21 2004提到:

    无可否认,刚毕业的我们大部分人都是属于弱势群体,我们没有多少工作经验,
没钱没权也没势,离开学校与父母的保护圈,我们什么也不是,或者可以说是狂风
中的一棵小草。在学校里,我们可以豪气冲天,发发愤怒,但真正到了社会里,你
会遇到许多的不平事,你很想出面干预,但绝大部分时候你是无能为力的,如果不
能平衡心态,摆正心理位置,将会活得很累。
    正所谓初生牛犊不怕虎,有一股冲劲与豪气是好的,但在我们成长为强势人物
前,很多时候都是要夹紧尾巴做人,很多事是管不来的,这个是社会现实,不管你
承不承认都好,这就是社会大部分人的生存规则。



sandoval (●【⑷●⒍⑷$∑) 于Fri Jun 18 17:31:02 2004提到:

当然拉!这里的弱势是员工个人相对公司来说的

在法律上来说应该是先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的!

但很多无良公司都是在实习期就快完的时候炒人,xdjm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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