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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ihuijin (mabel), 信区: Jobs_Career
标  题: (求职指导)深圳特区企业职工休假规定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Oct 29 20:55:23 2006), 站内

深圳特区企业职工休假规定

整理:米绘锦

一、周休息日
期限: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给予补休,如不能补休则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依据: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
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全民节日
期限: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依据: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70号令):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
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三、婚假
期限:
1、正常婚假为3天;
2、晚婚婚假为13天。
依据:
1、《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
通知》(劳动部1959年6月):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
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2、《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深圳人民政府第26号令):男25周岁、女23周岁
以上初婚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含劳务工,下同)
,增加婚假10日。
四、产假
期限: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产假为105天;
3、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25天;
4、女职工晚育并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40天;
5、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依据:
1、《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号令):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
天;
2、《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深圳人民政府第26号令):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
生育第1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
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产假;
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难产的增加
产假30天。
五、丧假
期限:
丧假为3天;
依据:
1、《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
通知》(劳动部1959年6月):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
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2、《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职工的直
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六、带薪年假
期限:
1、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
2、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
3、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
4、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在一个单
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
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1]2号):确定职工休假天
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七、探亲假
期限:
1、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探望配偶的、每年30天,探望父母的、每年20天;
2、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依据: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国发36号文)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
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 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
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
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 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
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
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
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
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
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广东省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1981年8月21日)第3条:经劳动部
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
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一)项探望配
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三)项探
望父母;
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在一个单
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
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4、《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24条: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
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5、《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第四章第
22条: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
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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