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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azy (不在悲哀中爆发,就在悲哀中沉沦), 信区: Jobs
标  题: 毕业生可否有一年见习期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Jan 12 17:10:51 2003), 站内信件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
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之后,又相继出台了
《人事争议处理条例》以及上海市的《人才流动条例》、《上海市事业单位实施聘
用合同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作为两种不同的争议被规范下来,它们适用的对象、处理
方法及适用的后果均有所不同。劳动争议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
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人事争议则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
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人
事争议通过人事仲裁解决。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人事裁
决,当事人则可以申请复议。

  据此,毕业生可确定发生争议时,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人事仲裁。 单就试用
期来看,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聘用新进
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聘用单位新接受军转干部、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按国家有关规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
业后是有一年的见习期的。


  问题再回到工作不满一年的毕业生的跳槽上来,首先要分为到企业工作和到政
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两种情形。到企业工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
长不得超过6个月,约定一年的见习期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这样约定聘用合同则很难说是不合理的;应届生在打算解除工作合同时就不能不
考虑到这一点。至于毕业生在一年内跳槽或违约,用人单位是无权把毕业生户籍退
回原籍的,因为户籍管理的权利在公安部门,用人单位最多只能以不合格或严重违
约为名,把学生退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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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 散 懒 散│├┼─┬─┬┘├┬┬─┤└┬┬─┬─┐┃┣ ╋ ┃┃㊣╭┓╋ ┻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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