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一场“谋杀亲夫”案,却招致两位朝廷要员积怨,事实如何?

2020-09-28 19:29:48 作者: 宋代的一场“

而民间也是议论纷纷,本来应该身首异处的案子,却成了流放。因此有人认为是许遵看上了阿云,要讨她做小,这才瞒天过海,免了阿云的死罪,当然也有人认为许大人的判案是秉公执法,颇为公正的。那么这许大人到底是营私舞弊还是根本不懂法,妄断的呢?那首先了解一下这位许大人的履历。

许遵,六十一岁,进士出身,中过“明法”科,当过大理寺的详断官和审刑院的详议官,也就是说从他的履历来看,当时的登州城没有比他更懂大宋法律的,那为何这位知州大人还要知法犯法呢?而据说,是当时“上头”有人承诺他做“判大理寺”,要拿这个案件做文章,获得更多关注度。最终阿云案的处理在地方上难以形成统一意见。

按照宋朝的制度,疑案必须上报中央司法机构复核。宋朝中央负责司法审核的三个机构是: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

而首先介入阿云案的就是大理寺。大理寺判定阿云当处绞刑,也就是说还是要死的,但是比斩首略好,最起码留了个全尸,到那时还是必死无疑。但是当时刚继大统的神宗皇帝,心存仁厚,对阿云选择了宽大处理,免了他的死罪,判她终生编管。也就是说神宗不反对大理寺的判断,他也只是动了恻隐之心,要对阿云“法外开恩”。

但是这样的结果自然让许遵不服,宋朝确实是一个很奇怪的王朝,做皇帝的也处处受限制,动不动臣子以辞职相逼迫,因此很多政策的实行其实是十分艰难的。

而不服的许大人自然拒绝执行中央命令。至于他为什么不服,则是寻求皇帝的一个说法,拒绝执行中央命令。于是乎,许遵第二次上诉中央。而这一次,刑部介入审核,刑部的审核结果也与大理寺相同,判定阿云当处绞刑;而许遵因审判失当,应缴纳罚款。判决结果下发之时,许遵已经得到了“判大理寺”的任命,大法官上任的第一件事竟然是遇到了审判失当的职责,这自然难以服众。许遵不服,因此第三次上诉中央,而神宗皇帝也只好令翰林院学士重新审理此案,而司马光与王安石也参与到此案之中。司马光与王安石的积怨

在对阿云案的全部案卷仔细审读、反复推敲之后,司马光不由地发出一声长叹:真不愧是断案老手!许遵对法律条文太熟悉了,但是他熟悉又不尊重,而法律条文在许遵的手里,完全就是为他利用的工具,在这次的案件中,法律更是让他合理地利用。

妻子谋杀丈夫,本来是“十恶不赦”的大罪,按照当时的法律,不管有没有杀死,都应当处以斩刑,这是死刑之中的极刑。而死刑也分两等,斩刑之下还有绞刑,是死刑之中比较轻的,最起码能留个全尸。而绞刑之下还有流刑,尚且能够保全性命,虽然失去了自由,但也能苟且偷生。

而许遵是怎样将阿云本该处以极刑的案件转变成了流刑的呢?他发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细节,正是这个细节,把阿云谋杀阿大一案的犯罪性质从“谋杀亲夫”转变成了“谋杀路人”。这个关键细节就是阿云与阿大成婚的时间点,这个时间点正好在阿云在为母服丧期间,按照《宋刑统》,居丧嫁娶,属于非法,因此许遵认定,阿云与阿大的婚姻关系无效,阿云与阿大非夫妻关系,自然也就不具备“谋杀亲夫”的罪名。

而对于这个案件的看法,司马光与王安石则是不同。

司马光在报告里面说:“阿云嫌弃丈夫丑陋,亲自手持腰刀,在田野之中,趁其熟睡,砍杀将近十个,断其一指,开始并没有自首,是到了衙门里眼看着要严刑拷打,不招不行了,这才招认。犯罪情节如此,有什么值得同情的?”阿云谋杀阿大一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判决应当从重而不是从轻,因此,司马光在这一案件上是同意大理寺、刑部的判决的,应当处以绞刑。

但是当时的王安石、许遵等人却不这么认为。他们主张要免阿云一死,又是出于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