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事件中,租户高空抛下电风扇,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是,确实对业主造成一定的恐慌。
对于是否该公布高空抛物者? “法律上虽然没有规定得这么细,我认为业主的要求是合理的,大家为了免于下次再面临高空抛物的危险,有权利知道是哪户抛物的。”
蓝律师说,业主有权利知道是哪户居民所为,物业也有义务公布相关行为人。警方查明行为人后,可对其批评、教育。在实践中,有公安机关对高空抛物者进行警告或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是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可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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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实施的《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责任划分更明确
蓝天彬律师还强调:即将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对侵权人、小区业主、物业、公安机关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第二,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第四,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样就强化了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五,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样就杜绝以往可能出现的公安机关不调查的情况,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不清责任人时,才可以适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规定。
来源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