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银行而言,李某的建行帐户在五天内聚集转帐200笔流入同一帐户,但建行利雅湾支行沒有监管到异常现象,表明其控制系统管理方法存有不足不健全之处。
此外,建行利雅湾支行仍未就所述帐户出现异常行为采取通知客户等措施,也未按《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要求对有疑问的付款业务流程开展复诊,建行利雅湾支行所述个人行为也有违存款合同书中资产安全防范措施责任。
但法院同时认为,李某针对此案损失也存有一定过失,因而建行利雅湾支行与李某应按分别过失承担此案损失。
首先,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给犯罪分子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其次,李某确认其未就涉案账户开通短信提醒等功能,李某对于未能发现其账户在五天内密集对外转款200笔共计1000万元确有一定过错。
关于李某的实际损失。李某在将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后,双方均确认已经收到中间人韦凯伊转付款项62万元。另,一审刑事判决判令公安机关扣押吴某的40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即待该案判决生效后,李某可以收到退赃款40万元。因此,李某现实际存在的损失为898万元。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酌情判令建行利雅湾支行向李某赔付450万元及自2016年4月29日起计至具体偿还之时止的活期存款贷款利息;若李某事后可获赔超出448万余元的部分,收取赔款的权利归属于建行利雅湾支行。该裁定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