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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reamzyb (笨鸟), 信区: CL
标  题: 《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分则)之四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Oct 13 17:27:22 2002), 站内信件

第27章 教学培训合同
第507条 【教学培训合同的定义】
教学培训合同是就学人与教学人约定,由教学人向就学人传授知识、技能的合同。
第508条 【教学培训合同的成立】
就学人在教学人处进行学籍注册或者学员登记后,教学培训合同即成立。
教学人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的招生计划,在媒体发布的招生广告,以及散发或
者邮寄的招生计划等,属于要约邀请。
第509条 【教学人拒绝承诺的限制】
除了教学能力、教学条件不足或者受招生计划限制等合理原因外,教学人不得拒绝符合
招生条件的就学人的求学要约。
对于不属于接受国民义务教育的就学人,教学人可以通过符合国家标准的考试方式进行
选择。教学人的招生考试应当公正。
第510条 【教学培训条件】
教学人应当具备与其名称、教学培训类别与等级以及招生计划相适应的教学条件和教学
能力。
第511条 【教学培训质量】
教学人应当保证教学培训的质量。
教学人的教学培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符合部
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通常标
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第512条 【合同期限】
国民教育的教学培训期限,根据国家标准确定。
非国民教育的教学培训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
根据合同目的确定。
就学人可以通过提前参加毕业考试或者结业考试的方法,缩短教学培训合同的期限。
在符合国家规定或者经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教学培训合同的期限可以延长。
第513条 【学费】
国民教育的学费,教学人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收取。非国民教育的学费,由当事人双方约
定。
学费包括教学人为实施教学培训而支出的费用和因此而获得的报酬。
第514条 【教学培训的充分性】
教学人应当确保就学人能够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或者与合同目的相适应的教学培训,并
确保就学人有充分的机会和条件使用教学培训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第515条 【教学培训计划】
教学人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合同目的的教学培训计划,并且应当充分适当地实施
教学培训计划。
就学人应当按照教学人的计划接受教学培训。
教学人未完成教学培训计划,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就学人的过错而致该计划未完成
的除外。
第516条 【考试】
教学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主管部门规章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组织就学人
参加相应的考试。
第517条 【学业证书】
教学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就学人发放学业证书;应当根据国家规定,
向就学人发放学位证书。
第518条 【学业与品行鉴定】
在教学培训合同终止时,教学人应当为就学人出具公正充分的学业和品行鉴定。
就学人在合同终止以后的任何时间,可以要求教学人为其合同期间的学业和品行作出证
明,但应当为此负担合理的费用。
第519条 【规章制度及其实施】
教学人为维护教学培训秩序和管理秩序,可以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教学人制定的规章制
度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教学人为维护教学培训秩序和管理秩序,可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就学人实施纪律处分。
但教学人不得以体罚、侮辱、罚款或者其他侵犯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方法处罚就学
人。
第520条 【教学培训安全】
教学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保障就学人的人身安全。就学人在接受教学培训期间受
到人身损害的,教学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教学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合理措
施并且尽了相当注意的除外。
第521条 【实习的报酬与限制】
就学人的教学培训实习为教学人带来收入的,教学人应当向就学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教学人不得利用未成年的就学人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522条 【就学人的解除权】
除正在接受国民义务教育的以外,就学人可以解除教学培训合同。
第523条 【教学人的解除权】
教学人非因以下原因,不得解除教学培训合同:
(一)就学人严重违法违纪,不宜继续依据该合同实施教学培训;
(二)就学人因疾病、智力等原因,不能继续依据该合同接受教学培训;
(三)非接受国民义务教育的就学人,不依约交纳学费,经催告仍不履行该项义务。
第28章  医疗合同
第524条 【医疗合同的定义】
医疗合同是医方受患者的委托或者基于职责,为患者施行治疗、防疫、保健或者医学检
查等服务的合同。
医方必须是持有行医执照的医疗机构、防疫机构、保健机构或者独立开业的医师。
第525条 【医疗合同的订立】
患者在医方处挂号后,医疗合同即成立。
患者因病患不能表明其意思时,医疗合同在医方接受患者时成立。
第526条 【医方拒绝承诺的限制】
医方非因医疗能力或者医疗条件上的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患者求医的要约。
医方因正当理由拒绝患者的求医要约时,应当向患者提供其他医方的信息以供患者选择

对危重患者,医方应当予以紧急救治。
第527条 【合理处置义务】
医方应当采取与其医疗能力和医疗条件相适应的医疗措施,对患者实施符合医学规范的
合理处置。
患者经医方处置不见效果的,医方能够证明已经做了符合医学规范的合理处置的,不承
担违约责任。
患者在医方处置之后其病情恶化的,医方能够证明患者的病情恶化与其处置措施没有因
果关系的,或者能够证明其已经尽了相当注意并且能够证明患者病情恶化属于医疗风险
的合理程度之内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528条 【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医方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应尽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应当认定医方有过错。
第529条 【医疗费用】
有偿的医疗合同,医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的收取方法,
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习惯确定。
第530条 【医疗押金】
对于可能采取收费较高的治疗方案的患者,医方可以要求其预付医疗押金。在医疗合同
终止时,医方可以该押金充抵医疗费用。押金如有剩余,医方应当将剩余押金退还患者

对于需要及时抢救的患者,医方不得以未交押金为由拒绝实施抢救。
第531条 【滞留患者的禁止】
患者拖欠医疗费用的,医方有权请求偿还,但不得滞留患者。
第532条 【患者的知情权】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可以要求医方如实告知病情,但医方基于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可以
选择告知的程度和告知的方式。
医方对病情的告知或者对病情的解释,须达到通常能够理解的程度。医方为安慰或者鼓
励患者所作出的不符合实际病情的陈述,不视为侵害患者的知情权。
第533条 【治疗方案的决定】
当存在风险不同、费用不同的治疗方案时,患者可以选择治疗方案。患者不能理解医疗
风险或者不能表明意思或者不愿选择治疗方案的,由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选择
。患者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不能或者不愿意选择治疗方案时,医方应当根据最有利于
患者利益的判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
第534条 【医方的合理说明义务】
为使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能够合理选择治疗方案,医方应当就决定治疗方案所
必要了解的信息,对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作合理的说明。
应当说明的信息包括:疾病的状况、建议的治疗方案的性质和目的、成功的可能性、可
能发生的风险、不及时治疗可能发生的后果、其他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及其利弊、药品
的必要性和可能的副作用、可选择的手术方案或者非手术治疗方案的可行性及利弊等。

医方认为告知某些信息对患者显然不利的,可以不告知该项信息。
第535条 【特殊情形治疗方案的决定】
患者的生命受到威胁或者不实施某一治疗将导致患者严重损害的,医方有权不经患者及
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同意而决定治疗方案。
第536条 【合理的医疗损害】
实施医疗处置不得已会造成患者不可恢复的损害的,医方应事先征得患者同意。病情紧
急的患者不能表明其意思并且来不及征求其监护人或者代理人意见的,医方为维护患者
利益,可以决定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对于因此而给患者造成的合理的医疗损害,医方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537条 【临床实验的限制】
治疗方案中包括药物或者医疗方法的临床实验的,医方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风险并征得
患者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该治疗方案。
第538条 【病历的所有权】
病历的所有权属于患者。
医方必须以合理目的使用病历。
第539条 【病历的查阅权】
患者及其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阅患者的病历。但复制病历的,需向医方支付适当费
用。
第540条 【患者的隐私权】
在医疗目的之外,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医方不得向患者及其监护人或者近
亲属以外的任何人,告知患者的病情、病史。
为医学研究、教学而引用病例时,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541条 【使用实习医生的权利】
医方有权安排医生携带适当数量的实习医生从事门诊和临床医疗活动。
第542条 【教学的限制】
医方不得单纯为教学目的对患者实施治疗。需将患者的治疗过程引入公开教学的,须事
先征得患者同意。
第543条 【医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医方在其医疗活动中,因其过错而损害患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应当向患者承担
赔偿责任。
第544条【免责和责任限制】
在下列情形,医方无过错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方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
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和诊疗意外的;
(二)因患者的特异体质发生难以预料或者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因患者一方的原因延误治疗致发生不良后果的;
(四)因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涂改、伪造、隐瞒、销毁病历资料及毁弃、药物或者输液、输血、注射等医疗器具,
致无法认定事实真相的,推定医方具有过错。
第545条 【住院患者的权益】
患者在住院医疗期间,其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由医方承担赔偿责任,但
该损失是由患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546条 【患者的解除权】
患者可以随时解除医疗合同。
患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负担医方为实施治疗方案已经支出的费用。患者预付医疗费用的
,医方应当退还合同解除时尚未使用的预付医疗费用。
第29章 餐饮合同
第547条 【餐饮合同的定义】
餐饮合同是就餐人交付费用,餐饮业经营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合同。
第548条 【餐饮业经营人拒绝要约的限制】
非因以下原因,餐饮业经营人不得拒绝就餐人要求就餐的要约:
(一)因客满并且在合理期间内不能向就餐人提供餐饮服务;
(二)因烹饪技术或者就餐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就餐人提出的就餐要求;
(三)就餐人的外观行为严重影响其他就餐人的利益。
第549条 【餐饮费用】
餐饮费用应当明码标价。
第550条 【餐饮服务质量】
餐饮业经营人应当提供与其收费、宣传相当的餐饮服务。
餐饮物的质量、数量和卫生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
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当地通常标准。
第551条 【餐饮物与就餐工具的更换】
餐饮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餐饮业经营人应当根据就餐人的要求,予以更换、重作、
退货或者降低价款。
就餐工具不方便就餐人使用的,餐饮业经营人应当予以更换。
第552条 【就餐人的人身安全】
就餐人在就餐期间,因餐饮物的消费和就餐工具的使用而受到人身损害的,由餐饮业经
营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损害是就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553条 【就餐人的财产安全】
对于就餐人在就餐期间受到的财产损害,餐饮业经营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54条 【就餐费用的交付】
就餐费用应当在就餐完成后交付。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习惯的除外。
第555条 【法律适用】
就餐人与餐饮业经营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第30章 住宿合同
第556条 【住宿合同的定义】
住宿合同是住宿人交付费用,旅店业经营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合同。
第557条 【住宿合同的订立】
住宿人在旅店业经营人处登记后,住宿合同即成立。
事先预约住宿的,达成合意的预约中包括特定的住宿房间、确定的价金和住宿期间的,
住宿合同视为成立。
第558条 【拒绝承诺的禁止】
旅店业经营人非因以下原因,不得拒绝住宿人请求住宿的要约:
(一)因客满无法向住宿人提供住宿房间;
(二)住宿人患有严重传染病;
(三)住宿人非法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住宿人正在从事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五〕住宿人拒绝交纳合理的住宿押金。
第559条 【住宿费用】
住宿费用应当明码标价。
旅店经营人提供其他收费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560条 【住宿押金】
旅店业经营人可以根据住宿费用标准和住宿合同期限,收取合理的押金。该押金在住宿
合同终止时充抵住宿费用。押金如有剩余,旅店业经营人应当将剩余押金退还给住宿人

第561条 【住宿期间】
住宿期间由当事人约定。住宿人要求继续使用原房间的,除非该房间在住宿人提出该项
请求前已经预定他人,旅店业经营人不得拒绝。
第562条 【住宿条件】
旅店业经营人应当提供与其等级、收费标准相当的住宿房间和住宿服务。
第563条 【住宿人的人身安全】
旅店业经营人应当保障住宿人在住宿期间的人身安全。住宿人在住宿期间人身遭受损害
的,旅店业经营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该损害是住宿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除外。
第564条 【住宿人的隐私权】
旅店业经营人不得窥视、打探住宿人的隐私,不得检查住宿人的物品。
在合同履行期间,住宿人拒绝旅店业经营人及其服务人员进入房间时,旅店业经营人及
其服务人员不得强行进入。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旅店业经营人不得向任何人提供住宿人的个人情况

第565条 【住宿人的财产权】
旅店业经营人应当提供物品寄存服务。
住宿人放在住宿房间的物品丢失、被盗窃的,由旅店业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旅店业
经营人证明该损失是住宿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566条 【免责条款的效力】
旅店业经营人关于对不交由旅店保管的住宿人的物品丢失、毁损不负赔偿责任的约款和
店堂告示,不发生免责的效力。
第567条 【损害旅店物品的责任】
住宿人损坏旅店经营人的房间、设施和物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68条 【住宿人的解除权】
住宿人可以随时解除住宿合同。
住宿人解除住宿合同时,除交纳合同解除当日的费用之外,不须交纳合同剩余期间的费
用。
第569条 【旅店业经营人的解除权】
旅店业经营人非因以下原因,不得解除合同:
(一)住宿人利用住宿房间从事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活动的;
(二)住宿人患有严重传染病的;
(三)住宿人实施严重影响其他住宿人利益的行为经劝阻不改正的。
第570条 【法律适用】
旅店业经营人与住宿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第31章  旅游合同
第571条 【旅游合同的定义】
旅游合同是游客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
旅游服务包括为游客提供旅行服务、导游服务、景点观赏服务以及附带的餐饮娱乐购物
服务等。
第572条 【旅游合同的成立】
双方当事人就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后,旅行社应当向游客交付旅游合同书。旅游合同书应当包括:
(一)旅行社名称、地址;
(二)游客姓名;
(三)旅游地区、旅游路线和期间;
(四)交通、住宿、餐饮、导游及其他旅游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
(五)定约地点、时间。
第573条 【旅行社的义务和瑕疵担保责任】
旅行社应当提供符合旅游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旅游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旅
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为游客代办各项出境手续的,因违反此项义务致游客不能进入或者被强制离开旅
游地区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应当保证导游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及导游服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因导游的
原因造成履行不能或者履行瑕疵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74条 【旅行社的附随义务】
旅游期间游客生病、受伤的,旅行社有予以照顾、协助的义务。
对于旅游地区的环境、习俗、法律规定、注意事项等,旅行社有对游客告知的义务。
第575条 【游客的交费义务】
游客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旅游费用。旅游费用应当在旅游合同成立时交付,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76条 【游客的附随义务】
游客应当提交办理各项手续所必要的证件。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应当遵守集合时间、遵守当地法律、习俗,
不得购买、携带违禁物品。
游客因违反前两款义务导致旅游不能开始或者妨碍旅游正常秩序的,旅行社有权解除旅
游合同。
第577条 【旅游团的组织】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的,旅行社对以下情形承担责任:
(一)明知或者应知旅游团中有患有严重传染病的人员;
(二)明知或者应知旅游团中有犯罪人员;
(三)明知或者应知旅游团中有严重危险倾向并且不适宜与他人共同旅游的人员。
第578条 【合同转让】
旅行社因游客人数不足以成团,而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事先征得
游客书面同意。
前款情形,游客不同意转让的,有权解除旅游合同。
第579条 【旅游合同的变更】
旅行社非有不得已的事由,不得变更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
前款情形,变更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的,应当征得过半数游客的同意。不同意变更旅游
内容的游客,有权解除合同。
依前两款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的,因此所增加的费用,不得向游客收取;因此
所减少的费用,应当退还游客。
第580条 【旅游开始前的解除】
旅游开始前,游客可以解除旅游合同。
旅游开始前,发生天灾、动乱、交通中断、政府命令及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致合同不能
履行的,旅行社有权解除旅游合同。
第581条 【旅游开始后的解除】
旅游开始后,游客可以随时解除旅游合同。游客解除旅游合同的,应当赔偿旅行社因此
所受的损失,但因旅游服务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或者旅行社变更旅游内容而解除合同的
除外。
旅游开始后,因发生天灾、动乱、交通中断、政府命令及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致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的,旅行社有权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退还相应的费用。

旅游过程中游客不予配合并有妨碍旅游正常秩序的行为的,旅行社可以解除旅游合同。

第582条 【游客的人身安全】
游客在旅游期间人身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损害是游客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583条 【游客的财产安全】
游客在旅游期间财产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对此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84条 【因合同义务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
因旅行社所委托的运输合同、住宿合同、餐饮合同等的义务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旅游合
同约定质量标准,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的,游客可以直接请求该义务人承担赔偿责
任,也可以向旅行社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第585条 【精神损害赔偿】
在以下情形,使游客人身、自由、人格遭受损害及时间浪费的,可以向旅行社主张精神
损害赔偿:
(一)因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游客遭受人身伤害;
(二)因旅行社办理出入境手续有瑕疵导致游客不能出入境或者被羁押、扣留、遣返的

(三)因运输、住宿、餐饮等有瑕疵导致严重损害游客健康的。
第586条 【法律适用】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第32章 演出合同
第587条 【演出合同的定义】
演出合同是指演出人依委托人要求演出文艺、体育等节目,委托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588条 【演出人依约进行演出的义务】
演出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内容进行演出。
演出人应亲自进行演出,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589条 【委托人的不作为义务】
委托人未经演出人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录音、录像、现场直播或者许可他人进行录音、
录像、现场直播。
第590条 【演出人的协助义务】
如果演出人许可委托人录音、录像、现场直播,演出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591条 【演出报酬】
演出人有收取报酬的权利。
演出报酬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委托人应在演出完毕后支付报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习惯的除外。
第592条 【表明身份的权利】
委托人应当在演出前的广告宣传中或者在其后的演出过程中或者于演出终了时,以适当
的方式表明演出人的身份。
第593条 【保护演出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演出人有保护自己的演出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委托人无论是在演出广告宣传中还是在随后的演出过程中,都不得歪曲演出人的演出形
象;也不得在录音、录像、现场直播过程中歪曲演出人的形象。
第594条 【委托人提供适宜、安全演出场所的义务】
委托人有义务提供适宜、安全的演出场所。因演出场所的缺陷致使演出人无法保证演出
质量或者导致演出人有可能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有可能影响演出人的声誉的,演出人有
权解除合同。
在演出人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尽管演出未能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委托人也无权
以此为由减少其应支付的演出报酬。
第595条 【委托人为第三人行为负责】
因演出场所不安全,致使演出人因第三人原因受有损害时,演出人有权直接向委托人请
求损害赔偿。但委托人在向演出人赔偿后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行使求偿权。
第33章  出版合同
第596条 【出版合同的定义】
出版合同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向出版人交付作品,由出版人印刷及发行的合同。

第597条 【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义务】
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间将作品的出版权授予出版人。作者或
者其他著作权人应担保授予出版人的作品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及期限交付作品。
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得将作品的一部或者全部以原名或者更换名
称另行出版。
第598条 【出版者的义务】
出版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作品。
(二)以适当的格式印刷并用通常的方法推销出版物。
(三)支付约定的报酬。如果报酬是依据行销的数量来确定的,出版人应提出行销数量
的证明。作品交付出版人后,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出版人仍应支付报酬。
  (四)印刷完毕的出版物在发行前因不可抗力全部或者一部毁损、灭失的,出版人
应以自己的费用补行出版。
第599条 【出版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出版人发现作品内容有失误、遗漏、字迹不清、编排不合理等问题,有权将作品退回作
者或者著作权人进行修改补充。如经修改补充仍不能达到出版要求,出版人有权解除出
版合同。
第600条 【再版】
在合同有效期间,作品须再版的,出版人应取得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作者或
者其他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作品再版的,作者有权进行订正或者修改。
出版人依约有权再版的,如怠于新版的印刷、发行,经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催告,催
告所指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届满仍不印刷、发行的,出版人丧失出版权。
第601条 【电子出版合同】
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与电子(网络)出版人之间的电子(网络)出版合同,适用本章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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