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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法律“平等”的含义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Apr  9 11:18:59 2001), 转信

众所周知,每年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都不是
整齐划一的,而且有时候差别相当大。以1999年为例,北京市第一批
文科院校最低分数控制线是466分,而湖南则556分,湖北为544分,
最高相差90分;北京市第一批理科院校最低分数控制线为460分,而
湖南为537分,湖北为566分,最高相差106分;北京市第二批文科院
校最低控制线为447分,而湖南为524分,湖北为523分,最高相差77
分;北京市第二批理科院校最低控制线为421分,而湖南为495分,湖
北为535分,最高相差114分;北京市专科第一批文科最低控制线为
420分,而湖南的专科为514分,相差94分;北京市专科第一批理科最
低控制线为382分,而湖南专科482分,相差100分。在湖南,1999年
只有一半参加高考的学生可以上大学,而北京则是按4:1录取,上海
更是按3:1来录取。有鉴于此,有人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
法享有平等权利”,来批评上述同一个国家、同样的试卷,但各地高
考录取分数线却大不相同,导致各地考生的升学平等权利得不到保障。

  这一问题是非常值得我们思考,法律上的平等究竟是何含义?当
社会受经济、政治发展水平制约而无法实现人的全面平等时,法律能
超越现实而创造出平等的奇迹吗?

  在我看来,法律永远不可能创造出超时空、超现实的平等,正如
马克思所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
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如果社会本身是不平等的,法律则无力改
变它,法律对现实的经济、政治关系只能确认,而不能创造,“无论
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

  我国各地的高考录取分数线之所以不同,国家之所以不设立统一
的分数线,说到底是由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不同所决定的。
北京、上海等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说明北京、上海等地的人民
的贡献比较大,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他们享有的权益和他们的贡献
应成正比,子女上大学的权利自应较为优先考虑。如果他们创造了较
多的经济劳动成果,但他们却不能相应享受较多的权益,那么他们还
会保持较高的生产积极性吗?多劳并不多得,天长日久必会使他们不
思进取。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福利病”,即因大多数纳税人多劳却
未多得,而要将自己所得的相当一部分拿去缴税,以救济贫困弱残之
人,所以许多的纳税人渐渐失去了辛勤劳动、多多发财的积极性,社
会不再有旺盛的活力。

  面对社会本身的不平等,法律所能实现的,只能是局部的平等,
即生活在同一地区、同一经济发展水平范围内的考生,在相同的录取
分数线面前人人平等,而无法使生活在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各不
相同区域里的考生都面临一个统一的录取分数线,实现人人平等的目
标。这就如同中国目前受高等教育的人数比例不可能超过西方发达国
家,中国的公民的生活水平也不可能高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也绝不
会仁慈地让中国受高等教育的人数比例同发达国家拉平。因此,在真
正实现人人实质性平等的共产主义社会到来之前,法律的一个重要职
能,就是以局部的、形式的平等来掩盖、缓和事实上的不平等。这并
非是我们不想追求实质平等,并非是我们虚伪,而是因为实现实质水
平的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

  从某种角度来看,法律上的平等,实际上是立法者在不平等的社
会阶层、集团中间进行的一种平衡。平衡的目的是为了缩减社会不平
等的幅度,让不平等的各方都能静下心来接受一个不平等的差额、差
距,以保持社会的稳定。

  总之,法律上的平等,在多数情况下只能是以一种局部和形式上
的平等来掩盖、缓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只能是在不平等的社会阶层、
集团中间进行的一种平衡,原因不是别的,而是法律的能量实在有限,
我们切不可用浪漫主义的情调看待平等。法律只能以社会为基础,而
社会却从不以法律为基础,这是马克思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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