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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今日说法——40万元买了烦心事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Nov 25 22:53:22 2002), 站内信件

记者 闫书芳 李政林 编辑 闫书芳 主持人:撒贝宁
嘉宾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 刘俊海
主持人:您现在关注的是12·4特别报道。今天距离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还有9天。
到目前为止,我们举办的"2002年度百姓最关注的10大法治说法"的评选活动,仍然是热
度不减。很多观众写信来,或是在网上发表他们的建议。说目前他们最头疼的一个问题
就是购房纠纷。那么,今天我们关注的焦点就是购房纠纷。一起来看今天的12·4点击。

去年9月30日,上海雅士居小区发生了一起打人事件。动手打人的是上海市莘迪房产公司
的经理,被打者是生活在这里的几名业主。2002年8月19日,湖北汉阳鹦鹉花园也上演了
"武戏",两居民被保安打伤。更有甚者,有一业主与开发商发生争执后被活活气死。为
什么会屡屡发生这种事情呢?原因都是因为商品房在销售或使用中存在许多问题,购房
者找开发商理论,最后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据中消协统计,2001年,全国房地产投
诉案件比上年增长13.2%。有人说,去年是房地产纠纷年。那么,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
品房又该怎么办呢?
吉林省吉林市有一对夫妇花了40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这本来是一件高兴事,可是后来
他们才发现,他们花的这40万元买回来的简直就是一大堆麻烦。我们来看今天的12·4报
道。
这是吉林省吉林市的一套商品房,表面上看这套房子和其它的商品房并没有什么区别。
但是它在全国的司法界却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潘英夫妇是这套房子的主人,他们每天下
午5∶00下班,可是到了晚上10∶00才能吃上晚饭。潘英的妻子告诉记者,他们家要等到
其他人家吃完饭后,大约9点30分左右家里才会来一点水,他们每天就靠这点水吃饭。潘
英夫妇家住7楼,平常用水高峰期他家的自来水就上不来,而且他家明明有煤气管道却没
有煤气供应。
为煤气、自来水的问题,潘英夫妇不知找过吉林市龙潭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多少次,但问
题始终解决不了。到最后,开发公司说自来水不够、煤气没有这应该是煤气公司和自来
水公司的责任,与他们无关。那么,这些问题真的像开发公司所说的那样是属于自来水
公司和煤气公司的责任吗?记者来到煤气公司了解情况。煤气公司的人对记者说:"应该
是开发公司上我的上级主管部门办一个手续,我接到这个手续以后就可以一起送(煤)
气。"
实际上,当初售楼时,开发公司和煤气公司的上级单位并没有办理什么手续,所以不可
能有煤气使用。而自来水之所以水流小,是因为楼房在建设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安装加压
设备。据记者了解,根据《吉林省吉林市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4层以上的楼房在建设
的时候必须安装加压设备。除了煤气、自来水的问题外,最令潘英夫妇生气的是他们去
给新房子办理房产证时,办证的工作人员以他们缺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由无法给他们
办理房产证。
潘英夫妇无奈之下向吉林市龙潭区工商分局投诉了这件事情。工商分局认为这可能是一
起欺诈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个行政违法案件,很快便立案调查。通过走访调查,龙潭区
工商分局了解到,潘英夫妇买的这栋商品房不仅仅存在没有煤气,水压不够的问题,而
且还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质量认证。那么吉林市龙潭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当初在售房
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又是怎么向购房者宣传的呢?潘英说:"(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说有24小时的生活热水,有管道煤气。凉水的(水)压是非常足的。"
针对吉林市龙潭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存在的种种问题,2001年7月11日,龙潭区工商分
局对其作出了20万元的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但是随着调查的深入,记者还发
现潘英夫妇买的这套房子还存在更为严重的问题。记者从当地的国土资源局了解到,开
发公司当初在建楼时在原来规划要盖的1号楼和2号楼中间,单接出了一个单元楼,而潘
英夫妇买的房子就在这个单元楼里。而这个单元楼在土地部门查档来看没有办理用地审
批手续,这就意味着它属于非法用地。
没有土地审批手续,开发公司就办不了房屋预售许可证。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潘英夫
妇自然就办不了房产证。
但是对这些问题,开发公司依然有自己的理由。公司的副经理说:"即使当时手续没有完
备,但是当时的市委书记、市长到现场办公,采取了先上车后买票的办法。就是开发的
这个房子的前期手续可以先不办,可以先行开发。"可是4年过去了,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的档案室里仍然没有它们补办的土地手续。
2001年3月,潘英夫妇一纸诉状把吉林市龙潭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开
发公司有欺诈行为,要求退房换款,并且依照《消法》对他们进行双倍的赔偿。经调查
,记者了解到龙潭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确实存在种种问题。那么,它的这种行为是否
构成欺诈,原告能否能在这场官司中得到双倍的赔偿呢?
2001年5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被告开发公司对原告提
出双倍赔偿的要求表示不能接受。公司认为,原告提到的自来水、煤气和热水的问题,
造价加在一起也只占总体造价的5%,不能因为局部的原因就让双倍赔偿。法庭上,原被
告还有一个争论的焦点就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潘英夫妇认为,开发
公司当时为了卖个好价,向他们宣传有热水有煤气等,说得天花乱坠,实际上都是虚无
缥缈的,隐瞒真实情况进行了虚假宣传,这样就构成了非常明显的欺诈行为。而开发商
始终觉得欺诈行为是绝对构不成的,只能算是局部违约。
此案出来以后,在全国的司法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商品房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
因为原来《消法》中所提到的商品,并没有包括商品房。那么像此类的房屋纠纷案又是
否适用于《消法》呢?2001年7月3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商品房
就是商品,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对原告故意隐瞒,做虚假宣传的行为
构成了欺诈。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双方签的合同,一方带有故意欺诈
行为的协议是无效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带有欺诈行为的无效合同对受
欺诈方消费者就要双倍地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进行双倍赔偿,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的一倍,总计80多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表示不服,已经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目前此案正在
进一步审理之中。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到现场的嘉宾是本次12·4专家团的成员之一,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
所刘俊海博士。刘博士,在本案当中,开发商认为一个衣服如果掉了一颗纽扣,你让我
赔你两件新的,这从一般的道理上来说好像说不通。但是《消法》当中却是这么规定的
,如果存在欺诈状况的话是双倍赔偿。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您认为开发商确实存在欺
诈的行为吗?
刘俊海: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以制造假象隐瞒真象的手段,诱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
方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与你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从而遭受损失。那么从本案来看,消费
者受到的欺诈集中体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房屋的质量问题,没有经过质检部门的认证
和鉴定。另外,(从)商品房权属的方面来看,它(房地产公司)没有办理国有土地的
审批程序,消费者就拿不到有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这个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和房屋质
量上的缺陷,加在一起就不仅仅是西装上一个纽扣的缺陷的问题了,这就是一个根本性
的缺陷。人家支付了40多万,但是没有买到具有产权证的房屋是有损失的。这种损失和
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既然是欺诈行为,既然是有损害既然有因
果关系,当然适用《消法》49条。
主持人:那么我听您的观点,您是非常赞同商品房这个领域里的纠纷适用《消法》。但
是这个案子判下来以后,在全国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刘俊海:争议就是商品房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所指的商品,它(商品房)
不是普通的商品,反对适用《消法》。理由是双倍赔偿以后,金额显然过高,好像不合
乎广大老百姓公平的观念。但是我个人认为,虽然房屋不是一般的商品,但是毕竟具有
商品的一般属性。因为它(商品房)有使用价值,有交换价值,有价值的当然应该是商
品。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把商品房排斥在外,我们的立法机关在1993年制
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就使用商品的概念。消费者凡是购买商品使用商品,
接受服务,就适用《消法》的保护。我们承认那个时候主要是(适用)动产领域的假冒
伪劣、缺斤少两的现象,但是后来,慢慢地到了90年代初期、中期,商品房市场不断地
形成、不断地发育起来。于是,1999年新《合同法》起草的时候,立法机关在新《合同
法》113条第2款又重申了《消法》49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时候受到欺诈的
,那么经营者应当根据他们(消费者)的请求增加赔偿其购买商品所支付的价款,或者
接受服务时所支付的费用的一倍。这没有把商品房从《消法》49条中排除,所以这意味
着立法机关认为商品房仍然是商品。
主持人:其实刚才大家听了您的解释以后,都非常能够理解您的立场。那就是,商品房
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丝毫也不影响它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一个范围。但是
目前商品房的纠纷,应该说是每一个买房子的人不愿意碰到的。我们来看今天的12·4数
字:2001年1月1日,浙江省实施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对商品房"退
一赔一"作了明确的规定。
主持人:上海在也将实行新的《消费者保护条例》,新条例认为,从2003年1月1日,商
品房买卖正式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那么您个人作为咱们这次专家团的成员,投了房产
纠纷这一票,您是怎么考虑的?
刘俊海:我觉得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们(的房产)市场将会越来越规范。一旦商
品房市场出现了欺诈行为,我们的法院就旗帜鲜明地保护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这样,第一可以使消费者买到放心的房子,第二可以规范商品房市场中的竞争秩序和交
易秩序,使我们的房地产市场能得到长期的、秩序的、健康的、稳定的发展。
主持人:在11月16日那天,我们《今日说法》栏目特别举行了"2002年度百姓最关注的十
大法制说法评选活动"的专家团投票会。在这次会议上,大家就部分专家的投票结果以及
他们对于这十大法制说法的一些个人的看法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其中,针对购房纠纷的
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何山说:"就商品房3个字(来说
),首先,冠在商品上,然后才是房。是商品,就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
者欺诈了就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的规定,应该双倍索赔(赔偿)。
但是投票会上,有的专家认为购房纠纷的案子适用《消法》来判决,目前还处于不成熟
的阶段。有的专家表示,因为以前适用《消法》来判的案例,消费者在一审胜诉了,但
到了第二审又败诉了。所以这个问题还没解决。如果现在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了,那么我
们可以把它算作一个重大事件。
主持人:目前,商品房的纠纷应该说是每一个买房子的人都不愿意碰到的。无论你给他
多少法律上的保证,他都希望自己能够买一套让自己省心的并且住得舒心的房子。谁都
不愿意碰到麻烦。我们来听一下今天的12·4声音:20个备选说法在网上公布以来,截至
目前,已经有129000人次登陆我们的网站参与投票。一位消费者在网上留言说,希望国
家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措施规范房产市场,我买的房子说是135平方米,实际上只有130
平方米,明显"缩水"。几平方米就是几万块钱,我觉得应该整顿房产市场。我想,随着
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今后这一块的纠纷将会解决得越来越顺畅。但是老百姓想要真正
住上放心的房子,光靠法律可能还不够。因为在市场当中,还有两个字非常重要,那就
是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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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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