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今日说法——无言的代价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Dec  2 13:08:11 2002), 站内信件

记者:丹铭 李政林 编辑:高国辉 主持人:张绍刚
嘉宾:中国政法大学 洪道德教授。

主持人:洪教授,以前我们在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经常听到一个说法,说犯罪嫌疑
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依法对他作出么什么样的判决,给了受害者一个说法。但是
我们假想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犯罪的事实很清楚,证据也很确凿,但是就是犯罪嫌疑人
不张嘴,或者是矢口否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怎么样给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
呢?我们来看一下记者针对这个话题,给我们带来的相关调查。

女孩徐帅是四川省眉山市苏南小学的一名音乐教师。去年圣诞节这天,一大清早,徐帅
跟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前往学校上班。在必经的一条小道上,徐帅突然看见一个人向他
迎面跑来。那个人戴了一个帽子,帽沿下一个大框眼镜遮住大半张脸,手上神神秘秘的
戴着手套,拿着一个很高的塑料瓶子。刹那间,那人将瓶子里的液体向徐帅的脸上和身
上泼去。徐帅感到一阵剧痛,紧接着摔倒在地。闻讯赶来的同事迅速将徐帅送到最近的
一家医院里抢救。这时的徐帅面部、颈部,还有前胸部、手上都有硫酸烧伤的痕迹,都
是2度到3度的烧伤。经法医鉴定,徐帅的头面部颈部和左眼均被硫酸烧成重伤,左眼完
全失明。刚刚才过完19岁生日的女孩就这样在转瞬之间变成了一级残废。那究竟是谁会
下得如此狠心将硫酸泼向少女呢?

徐帅清醒后的第一句话就是向警方指控,戴帽子泼硫酸的人是她的同事周旭。犯罪嫌疑
人周旭很快被警方抓获,但周旭对泼硫酸一事却矢口否认。

周旭辩称,案发当天他并没有在眉山,而是在成都做生意,但又说不出来具体在成都什
么地方。后来,警方让周旭拿出在成都做什么生意,与什么人在一起的证据时,他却一
直支支吾吾。即便这样,周旭还是一直不承认硫酸是他泼的。对此,徐帅的母亲气愤的
说:"我女儿是把他看得清清楚楚的,就是一般的一个熟人,从他的背影都能把他认得出
来。何况她(徐帅)跟他(周旭)共事了几个月。"

那究竟被害人徐帅和犯罪嫌疑人周旭之间有什么样的纠葛,为什么徐帅及其家人那么肯
定凶手就是周旭呢?眉山警方迅速对此事展开调查,终于揭开了徐帅和周旭之间的恩怨
。2000年9月,刚满18岁的徐帅从四川省眉山市的一所师范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眉山市
车辆厂子弟小学当上了一名音乐老师。刚刚踏上工作岗位的徐帅对前途怀着无限的憧憬
。学校的老师们也都对徐帅有很高的评价,认为徐帅作为老师性格开朗、能歌善舞,资
质和天赋都不错,在学校里十分出众。很快,她就发现有一位男同事对自己特别好。二
人最开始就是很一些平常的接触。那个男同事告诉徐帅一些工作上的经验和人际关系,
当时徐帅也觉得这个同事挺不错的。那位男同事就是周旭,他是学校里的体育老师,与
徐帅同在一个办公室上班。

终于有一天,周旭抓住机会向徐帅表达了爱意,遭到徐帅的拒绝。因为当时的周旭已结
婚一年多,妻子也已身怀六甲。徐帅无论如何不愿去扮演第三者的角色。虽然求爱遭到
严词拒绝,可是周旭对徐帅的追求依然没有减弱,不但每天上班时就早早给徐帅倒好牛
奶放在桌上,而且还经常闯入徐帅的单身宿舍,直至深夜不肯离去,但是徐帅始终没有
接受周旭的追求。时间长了,周旭失去了耐心,甚至扬言要败坏徐帅的名誉,让她名誉
扫地。

去年1月份的一天中午,周旭用偷配的钥匙突然间打开了徐帅宿舍的房门,手捧一束玫瑰
花闯进了徐帅的宿舍,又一次表白心迹。可这一次求爱又遭到了徐帅的拒绝,周旭有些
恼羞成怒,竟拿出一把刀抵住徐帅的胸口,逼着她把衣服脱掉,然后又从包了掏出一架
照相机威胁徐帅并强行给她拍了裸照。在周旭拍照的时候,徐帅拼命地反抗,于是周旭
又用一个很宽的透明胶带把徐帅的嘴封住,把她的手脚也全部捆了起来。拍完照片后,
周旭声称要将徐帅的裸照贴满整个眉山城。

周旭走了以后,羞愤交加的徐帅爬上了寝室的窗台,受到如此侮辱的她想一死了之。冷
静下来之后,第二天,在母亲的劝说下,徐帅鼓起勇气 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警方在周旭
家的下水道里搜出了徐帅的裸照,周旭很快被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法院对周旭这种行
为的定性是一种不同于奸淫的有违健康性风俗的行为,这就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特征。20
01年6月6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周旭有期徒刑2年。鉴于周
旭认罪态度好,没有造成恶劣后果,法院判处缓期2年执行。

被判刑的周旭同时也被眉山车辆厂子弟学校开除公职。本以为受到法律追究的周旭会有
所收敛,没想到他对徐帅的报复心理却日益加重。有时周旭在半夜三更给徐帅打恐吓电
话,在电话里说:"你不认识我了,你可把我害惨了。你等着瞧吧,我会给你好看的。"
为了摆脱周旭的纠缠,徐帅不得不从眉山车辆厂子弟小学调到另外一所学校--苏南小学
去工作。可还没上几天班,学校里就贴出了很多张小字报,上面都是对徐帅人格的侮辱
和攻击。而就在恐吓电话和小字报事件后几天时间,泼硫酸事件就发生了。因此,徐帅
坚持认为泼硫酸的人就是正处于缓刑期间未被收监的周旭。虽然这样看来,周旭有作案
动机,但由于当时现场没有其他目击证人,再加上又没有周旭本人的有罪供述,这让办
案人员在寻找其它证据时就更加谨慎小心。

首先是周旭脸上的伤疤引起了警方的怀疑。在问及伤疤的时间和形成原因时,周旭一会
儿说是跟人打架造成的,一会儿说是吃火锅烫的,一会儿又说是开水烫的。公安部门决
定对周旭脸上的伤疤做法医鉴定。通过法医学科学的鉴定,认定周旭脸上的伤就是强酸
所致。而这份周旭脸上的伤情系硫酸烧伤的鉴定报告,正好与被害人徐帅的供述相吻合
。据徐帅讲,当时她感到脸上一阵巨痛,就本能的用手臂一挥,挥开的硫酸应该是溅到
了周旭的脸上,致使周旭的脸部烧伤。

2002年6月14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
指证周旭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虽然本案被告人周旭没有口供,但是通过审理庭审质证
和调查证据之间已形成了锁链,证明是被告人周旭的行为致伤被害人。2002年7月15日,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原犯强制猥亵罪未执行刑期1年9个月6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被告人周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帅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周旭不服一审判决,
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复核后认为一审法院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得知这一消息后,周旭的妻子悲痛欲绝。因为今后,她将一个人带着才刚满一岁的儿子
艰难度日。周妻心情复杂的说:也许我根本不了解周旭,我就希望我孩子能过的好一些
,不要受这些事的干扰。我希望他能快快乐乐地成长,就像其他孩子一样的。"而周旭给
花季少女徐帅带来的,更是一生都难以弥补的苦痛,自己的容貌毁了,不能上班也不能
见人,她对自己的未来感到茫然无措。

主持人:洪教授,我首先的感觉就是人和人之间的仇恨,难道真的大到了足以用这么的
极端的手段来进行报复吗?在这个案子里面,我们事后来分析案发的原因。周旭仅仅就
是为了报复。一个报复行为最后的量刑是死刑,为什么?

洪道德:我国刑法的234条是专门规定伤害罪怎么处刑的。其中法律规定到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的,或者是用非常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以及造成了残疾,也可以对被告犯罪人最
终判死刑。那么像这个案子,泼浓硫酸,这个手段是非常残忍的。而且还有一点,他动
机非常卑劣,他让被害人终身活着比死着还难受。动机不影响定罪,但肯定影响他量刑
。所以这个案子判他死刑,应该说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主持人:我们知道案件当中,口供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是在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当中
,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就不承认是他作案的。那么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究竟对
于证据有一些什么样的原则?

洪道德:对待被告人公诉来讲,法院还有一个特殊的要求,就是只有被告人公诉而没有
其他证据的,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加以处刑。没有被告人公诉,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
,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和处刑。第三,他泼人家硫酸,被被害人挡了一下挥洒回去了以后
,把自己的脸也灼伤了。那么这有科学鉴定,被告人自己也没有提出符合常理的这种可
能性,但这证据确实充分。

主持人:这个案子在案发之后,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因为这是零口供判死刑的
一个案例。据我们资料上的显示,这种零口供大多判的是死缓或者是无期徒刑,而判死
刑的案例很少。那么我现在就很想知道,在法律意义上到底如何来理解这个零口供。

洪道德:法律上讲口供是包括公诉和辩解这两个部分。我们说零口供只能是指的第一种
情况,就是说他没有对自各的犯罪进行交代,准确的说法应该说是没有公诉。如果他在
犯罪过程当中他对自己有辩解,或者说他开口说话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不能算他零口
供。

主持人:在司法实践里面,对这种没有公诉到底是怎么来理解的?

洪道德:没有公诉一般具备这样两个条件,作案人他自始至终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犯
罪行为。不交代指的是没有向公检法交代,如果有的犯罪分子,比较喜欢炫耀自自己的
犯罪经历什么的。在他的同伙当中,在他的小圈子里面,说他曾经干过什么什么坏事。
但是这都不能算作有公诉,因为他没有向公检法人员陈述。我们一般要求是当公检法人
员依法对他进行询问的时候,他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行为,这叫做被告人有公诉。

主持人:现在针对零口供我们形成自己的审案的证据链条。那么事实上这个零口供说法
的提出,本身就是让我们重新对待了犯罪嫌疑人,在面对法庭的时候的态度。而针对这
样的态度,我们又有了其他的应变的方法。那么零口供这个概念的提出,在司法实践上
的意义到底在哪儿?

洪道德:第一就是对于公检法人员来讲不要依赖于口供,没有口供就要想办法,用其他
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行为。还有遏制我们非法取得被告人的口供不要搞刑
讯逼供,也不要用威胁、欺骗、引诱的方法去套取被告人的这种口供。另外一个意义是
打消了真正的犯罪人的侥幸心理,这样就警告真正的作案人最好还是有一个积极的态度

主持人:事实上在整个的证据链条当中,口供仅仅是一个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紧咬
牙关或者是满嘴谎言,并不等于我们司法机关无从取证。所以零口供概念的提出,一方
面是让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打消侥幸的念头,同时也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够用更缜密的
方式来取得证据,并且再次证明了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取证的过程当中,对每一个犯罪嫌
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

※ 修改:·coolfire 於 Dec  2 16:41:21 修改本文·[FROM: 192.168.44.35]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5]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