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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reamzyb (笨鸟之有中国特色的新农民),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这样算是医疗事故么?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Feb 10 21:53:48 2003), 站内信件

hory (hory) 于Tue Jan 21 20:47:05 2003提到:

我有一个堂姐最近得了重感冒,到宝安的一家大医院就医,打了很多的吊针,几天

前她突然感到耳朵的背后那一块特别疼,当时就没有去理会,但第二天醒来时就发现

自己的眼睛闭不上也动不了(左眼),嘴巴的一边也动不了了,,到医院去,经判断

是属于脸部的神经瘫痪,俗语就是“中风”,可以肯定这种情况是在感冒打针后出现的

,现在到眼科去看,医生说要进行神经针灸才能好回原样,,一共要针灸两个星期,每天

一次,每次要三百多的费用,对于一个经济状况不是很好的家庭,这笔费用确实不是一个

很少的数目,而且,这么长的时间没有去上班,工作也丢失了,我真为她感到可怜,我

认为这是属于医疗事故,应该向该医院提出申述,追究责任,不知这种想法合不合理?

我没有学过很多的法律,不知同学们能不能给个建议?多谢。


guoryan (!done!) 于Tue Jan 21 20:58:56 2003提到: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我们也不好说,但可以提出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

具体可以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提起。

附上有关条文。

第三章 鉴定的提起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
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
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
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
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
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第四章 鉴定的受理

    第十二条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
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
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
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
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
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szukobe (北京-深圳) 于Tue Jan 21 22:27:30 2003提到:

  就你说得情况来看,医院方面应该不负责任。以我的观点来看,首先你堂姐的病医院
已经按照正常的手续给予的处理。至于你堂姐在发现不妥的时候就你所说的情况并没有
向医院提出,给予重视。而后来发生的情况也并不能说明医生有违反工作守则而致使你
堂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如果仅仅以为你堂姐的病情在医院治疗期间没有痊愈反而加重
而就判定医院应该负责,而且属于医疗事故,我想是不可能的。
  此外,如果一定要追究医院的责任的话,你只能根据医院对你堂姐先前的重感冒给予
的治疗和后来发生脸部神经瘫痪这两个情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面做些努力。看看是不是
因为医院的误诊导致你堂姐后来病情的加重。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希望大家也提出你们的看法啊!



guoryan (!done!) 于Tue Jan 21 22:31:22 2003提到:

我也觉得是否为医疗事故,只能从治疗的程序上,医院或医生有无产生重大过失,比如
未进行过敏测试就注射青霉素等。。。

还是套侵权的三个要素吧,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已产生)、行为和结果是否存在因果
联系前者和后者是需要调查清楚的。。。



szukobe (北京-深圳) 于Tue Jan 21 22:47:11 2003提到:

  医疗事故现在的审理是非常慎重的,在我实习期间经手的案子来看审个一年两年也是
一个很正常的情况。主要就是举证难。因为这类案件还涉及到一个社会影响的问题,
所以在证据要求上非常严格,因此判案较难



guoryan (!done!) 于Tue Jan 21 23:16:07 2003提到:

对了,师兄,像医疗事故,新的证据规则说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那现实中
在纠纷发生后,举证的是医院吗?还是有些干脆就私了了
因为双方当事人毕竟不是平等的地位



pako (我。非。我) 于Wed Jan 22 12:47:50 2003提到:

  我觉得这是一个医疗事故罪,好象青霉素的注射之前的皮试是一定要的。没有
进行皮试就注射青霉素造成的损害是护士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的。是过失犯罪
?
  而且法律有规定,对于人身伤害的赔偿诉讼时效期间,当时伤势明显的。可马
上追究责任,当时伤势不明显的,以日后发现,并经验查确诊并能证明伤害是由
事故造成,可以从伤势确诊之日可以追究。
  所以,这个案例最关键的就是取证的问题了,看看损害与过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
关系,有了因果关系,才可以对医院追究责任。
  呵呵,一己之见。

对了,师兄,像医疗事故,新的证据规则说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那现实中
在纠纷发生后,举证的是医院吗?还是有些干脆就私了了
因为双方当事人毕竟不是平等的地位



szukobe (北京-深圳) 于Wed Jan 22 12:56:32 2003提到:

  此案好像没有涉及到青霉素的注射问题哦?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156]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156]

szukobe (北京-深圳) 于Wed Jan 22 12:57:35 2003提到:

  我也需要看看书才行,发现现在咱们学的课本当中对我们以后适用最多的是
合同法,公司法,民法这三个法律。下学期得好好研究才行。



pako (我。非。我) 于Wed Jan 22 13:14:39 2003提到:

呵呵,看错了,但是就算没有青霉素的问题,下面那一条规定也是适合吧,



szukobe (北京-深圳) 于Wed Jan 22 13:53:31 2003提到:

  所以还是归结到举证问题



guoryan (!done!) 于Wed Jan 22 15:16:55 2003提到:

还有这一制度的实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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