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ruby (世事岂可尽如人意,但求无愧于心), 信区: CL
标  题: 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两则案例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Apr 14 21:39:56 2003), 站内信件

     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婚姻本质,保障了离婚自由,适应
了司法需要;在适用范围上,既可以适用于协议离婚,也可以适用于诉讼离婚;在
赔偿方式上,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失均可得到救济;在构成要件上,也有着较为严格
的限制。

案例1 : 莫某1986年冬经人介绍与同村男黄某相识,198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莫
某红杏出墙,与同村男青年任某勾搭成奸。1993年5月13日莫任私奔,在外同居,
一起打工。1997年7月生一男孩。今春,莫某以分居9年之久、感情却已破裂为由向
浙江省长江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黄某要求莫某赔偿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
前不久,法院依据新婚姻法第46条经调解由莫某赔偿黄某1万元。[1]

  案例2 : 原告王某与被告褚某自1999年结婚以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
。今年3月中旬,褚某更是出手殴打王某。王某遂向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起诉离
婚。庭审中,王某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就殴打行为赔偿,被告并不否认,经法院
调解离婚,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2000元。[2]

  这两则案例均为我国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审结的新类型案件,涉及到了新婚姻法
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首次引入的一项先进婚姻法律制度。
新婚姻法专设“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在第46条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
四种情形。

对两则案例的简评

  在案例1中,莫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以及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从案情来看,婚后不久,莫某就“红杏
出墙”,与同村男青年任某勾搭成奸,显然是“不忠实”的表现,与婚姻法所倡导
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宣言性规定相悖;与任某私奔同居,更是违反了新法的
禁止性规定。由此必然给其配偶黄某造成心理上的打击和精神上的创伤。离婚是由
黄某的过错造成的,黄某属于无过错方与受害方,完全有理由、有根据提出离婚损
害赔偿(主要是精神算害赔偿)。与此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带有“补偿”性质,对
受害人来说主要是发挥抚慰功能,因此,人民法院并未满足黄某3万元的诉讼请求
,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莫某赔偿1万元。

  在案例2中,褚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婚姻契约履行期间,出手殴打王某
,已构成家庭暴力。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
不仅使王某遭受身体上的伤害,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损失。王某请求法院进行赔
偿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作出调解,协议由褚某赔
偿王某2000元,是合情合理的。

  两则案例虽均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判例,但在赔偿的请求事由及赔偿方式方面
,都是有区别的。如,案例1的请求事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损害赔偿方
式主要是精神损害;案例2的请求事由是“实施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方式主要是
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赔偿。

  然而,这两则案例却都是我国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司法成果,具有一定的
典型性和代表性,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及借鉴意义。



--

       歧视依然存在!我心依旧!
       风雨纵是强劲!笑容依然!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73.138]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