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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内容真实的比较性广告是否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Apr 11 22:04:14 2001), 转信

广告是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

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宣传方式。广告宣传是许多商品在社会
和消费者之中赖以存在,建立声誉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手段。广告具有很大的影响性、导
向性。广告的设计者或经营者往往采用一种商品(或服务)与另一种或另一类商品(或
服务)加以对比的方法。这类广告我们称之为比较广告,比较广告分为直接和间接两
类,直接比较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指名道姓”地与竞
争对方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间接比较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
者在其广告中,与不特定的同一行为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正确地
运用广告这种宣传方式提高知名度,建立企业的声誉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违背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商业道德,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采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制作
的广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采用比较广告这种形式,法律上没有禁止的规定。比较广告的实施,同样也包含侵
权与不侵权两种结果,如果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能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与
竞争对手的具有可比性的商品或服务采用相同的标准进行对比,不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
信誉、产品声誉的行为,则属于合法的竞争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认定不正当竞争
行为实施的比较广告侵权,则比较复杂。所谓不正当竞争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占
有市场,采用虚假、夸大、欺诈的方式,抬高自己商品和服务的地位,损害竞争对手的
商品或服务的各种广告和宣传行为。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比较广告的内容不真实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
宣传”。这里所指的虚假广告分为夸大失实的广告和语意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夸大
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经销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
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者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格。
技术标准、价格及交易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这一类广告
的内容则属不真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为了打击自己的竞争对手,在比较广告
中采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低毁或贬低自己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
誉。
对于采取不真实的广告内容进行对比的广告,以及侵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
比较好认识和确定的,在适用法律上也比较明确。

    二、比较广告的内容真实

    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至第15条列举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是,不

正当竞争的行为绝不仅仅是这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会出现很多不正当竞争的行
为,尽管广告内容真实或大部分真实,但在客观上确实给竞争对手在商业信誉和商品声
誉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
为,只要经营者的广告内容是客观真实的,没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就不应认定为是
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要看经营者是否存在不正
当竞争的目的,而且这种目的,给竞争对手造成了实际损害。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具
体讲,我们判断此类行为能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经营者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目的。德国法学家对竞争所下的定义是:“
竞争是
各方通过一定的活力来施展自己的能力,为达到各方共同的目的而各自所作的努力
,而
且竞争行为仅存在于同类商品的供应之间。竞争就是经营者为了争夺与消费者之间
的吸
引力所作的较量,而产生优胜劣汰的结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经营者为了争夺
与消费
者之间的吸引力,而削弱或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应该说,经营者
之所
以采用比较广告的手段来宣传自己,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抬高自己的经营者地位。而
这种
目的,往往是挤占市场,取得竞争市场的优势,这也正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侵
权行
为的区别。
    (二)经营者从事比较广告的行为及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
没有
对比较广告进行规定。但国家工商局于1997年发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中

专门就比较广告的原则、内容及方式作了具体规定:“比较广告应符合公平、正当
竞争
的原则;须用科学的依据去证明;使用的数据或调查结果,须有依据,并应提供国
家专
门检测机构的证据;比较广告的内容应当是相同的产品或可比较的产品,比较之处
应具
有可比性;使用的语言、文字的描述应当准确,并且能使消费者理解,不得以直接
或影
射方式中伤、诽谤其它产品;同时,不是以联想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造成不使用
该产
品将会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感觉。”《国际商会广告行为准则》对比较广告
作出
限制,规定:“在设计含有对比内容的广告中,不能使对比内容产生误导作用,含
有对
比内容的广告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比内容应以具体事实为基础,而不应当以
不正
当手段选择对比点。”《英国广告活动准则》第22条规定:“对比广告对任何竞争
对手应
当都是公平合理的,而且保证消费者不会被误导,尤其是:广告中应说明对比的是
什么
产品,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对比的内容和条件不能人为地有利于某产品而不利
于另
一产品:使用‘优秀’、‘最优秀’等字眼时应真实地反映产品的质量并能提供证
据。”
这些法律准则都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来规范比较广告。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
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原则贯彻于任何民
事活
动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

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
者从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法律
的规
定,与国际上对比较广告适用的法律原则是相吻合的。那么在运用比较广告进行竞
争的
行为中,遵循公平原则是肯定的。遵守公平原则不仅要求广告的内容是真实客观的
,同
时要求广告对比的内容具有可比性,即属同类产品,例如:某钙制品有限公司诉另
一家
生产钙制品的有限公司,原告以被告在比较广告中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权益为
由,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的广告行为,并赔偿损失。经法庭调查,被告在比较
广告的宣传中,广告内容真实,但是在钙原料来源一项中,称原告的钙是从石头、骨
头、贝壳中取得,而自己的钙原料实际来源则是利用粮食提取的Vc,经深加工合成

L——苏糖酸钙。法庭通过有关专家的论证,从粮食中提取Vc,经深加工合成卜苏糖
酸钙使其从无机钙转化为有机钙,便于人体吸收,这点是真实的,但钙的来源仍与原告
相同,即从石头、骨头、贝壳中取得。因此,可以判定被告的钙的来源与原告一致,
只是被告从粮食中提取的Vc,经深加工合成卜苏糖酸钙使原无机钙转化为有机钙。

被告在叙述其来源时,虽然所述内容真实,但与原告对比的基础,即水平、阶段上不一
致,造成不可比性,因而这种对比广告是不公平的,它使消费者在钙的来源上产生错误
的认识,误导消费者认为原、被告的钙来源是不一致的,被告的钙来源比原告的钙来源
要精、细,使人能接受,从而损害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利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虚
假广告的分类中,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内容往往也是真实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
的。但是,由于经营者措辞的技巧:明示或暗示,省略或含糊,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的
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者对提供的
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格、技术标准、价格等交易资料产生误解,继而影响其购买
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这种广告行为对竞争对手来说就是不公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条第1款还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是一种由
善良的商业习俗演变成的人们应遵守的商业行为规范。商业道德不是法律规范,但却是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德国民法典》(1804年公布)中规定:“凡是
‘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的契约不发生任何效力。”《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
(1896年公布)规定:“契约的解释应遵守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并且考虑到交易上的习
惯。”资本主义国家对商业道德看得如此的重要,把商业道德形成了规范,并写入了法
典。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强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发展,因而,凡违背商业道
德的行为,也被认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更何况在商业道德的内容中也包含公平
竞争。违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是法律所不容的,这种判例在我国审判
实践中已经出现。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不采用判例法,但至少可以说明这样一个
事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定,不仅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限
定,还要依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经营者采取对比的方法,将自己的商品或服
务与竞争对手进行对比,以达到向消费者夸耀自己,否定对方的目的。如果这种比较广
告的内容真实,经营者的商品或劳务,确优于同类商品,这时确定其行为是否属不正当
的竞争行为,就应以是否违背善良风俗的标准来判定,如果违背了,则应视为不正
当竞争行为。
    (三)经营者的比较广告行为,是否给竞争对手造成了损害后果。企业的商业信
誉、商业声誉——“商誉”,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企业、经营者的“命根子”;是企业赖
以生存的条件;是企业经营多年的努力,有的甚至经过几代人的努力获得的,可以说它
是一种无形的财产,这种财产的价值有时是无法估量的。如果仅以比较广告的内容是否
真实作为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那么如果内容真实的比较广告行为给竞
争对手造成了损害结果,应由谁来负责呢?笔者认为,如果广告内容攻击竞争对手或起
到贬低竞争对手的作用,致使竞争对手丧失了市场和竞争优势,或败坏了竞争对手的商
业信誉和商品荣誉,误导消费者,在客观上对竞争对手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视此行为
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上述案例,由于被告对钙来源的比较,使消费者误认为原告钙
来源是种低级的、粗糙的、落后的原材料,而被告的钙来源是比较精细的、高档的。现
代社会产品,易被人接受,最终将消费者吸引至被告处购买,从而造成对原告商誉的损
害。因而,损害事实的发生,应作为判定内容真实的比较广告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依据。
    由于比较广告采用与竞争对手对比经营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使得比较广告往往成为
某些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表现为抬高自己,贬低他人。因而经营者在经营活
动过程中,应准确运用语言,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有序、合法、公平地进
行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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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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