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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ater (吾愿拜倒于石榴裙下~~~~),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校规与国家规定抵触无效 作弊学生告倒暨南大学[ ┅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Aug 25 14:21:24 2003), 站内信件

later (孤身走天涯) 于Mon Aug 11 21:55:50 2003提到:

校规与国家规定抵触无效 作弊学生告倒暨南大学

2003/08/11





武某是广州市石牌的暨南大学的大学生,1996年因在医用物理学考试中作弊而被学
校按照该校规定取消了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第二学年武某重考该课程并取得合格
,但2001年毕业时却只有毕业证而没有学位证。为了获得学位证,武某一纸诉状将
该高校告上天河区法院。天河区法院认为高校按校规办事没错,判决武某败诉。武
某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暨大校规中对于“考试作弊”的处分明显重于《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的规定,应属无效,武某可以被授予学士学位,并
要求该高校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事件回放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证

据了解,武某为北京市人,于1995年9月考入广州的暨南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学
习。1996年1月17日上午,武某在参加医用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被监考老师发
现。同日,被高校作出《关于武某同学作弊的处分决定》,认定武某在1996年1月
17日上午的医用物理学考试中作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
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位的资格,同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学年,武某重修医用
物理学,考试成绩为79分。2001年1月,武某向该高校提交了《降低处分申请书》
。2001年3月2日,高校作出《关于降低武某同学原处分的决定》,认为武某在
1996年1月17日的医用物理学考试中作弊受到记过处分后,对所犯错误作了深刻检
查,并有悔改表现,能端正学习态度,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和行动都有较
大进步。鉴于武某的表现,将其记过处分降为严重警告处分。

2001年6月21日,武某取得该大学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武某要求学校授
予学士学位未果,于2002年3月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校规明文规定作弊后果

暨大表示,该校学生若在考试中作弊将不能获得学位证书是校规明文规定的,而校
规已组织同学们学习过,同学们应该知道。学校是按校规办事,何错之有?

1993年4月8日,该校就已制定出《关于对考试作弊学生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1994年7月,学校又对该决定作了修改,修订后的《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
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有夹带资料等情况之一者,即属于考试作弊行为,
视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等处分。凡有作弊行为的学生,
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不能评奖学金,不能申请贷学金。作弊学生如属本科生,则取
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暨大还认为,武某在2001年1月向学校提交《降低处分申请书》时就已经知道自己
被取消了学士学位资格,但一直拖到2002年3月才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
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不予受理。

天河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天河区法院认为,武某的诉讼请求的起诉期限应从其2001年6月毕业时学校未授予
其学士学位时开始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没有超过起诉期限。高校关于武某的起诉已
超过起诉期限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虽然学校于2001年3月将武某的记过处分降为严重警告处分,但并未撤销原处分即
《关于武某同学考试作弊的处分决定》中对武某“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士学位
资格”的决定,而该决定在未被予以撤销或者改变之前,仍应具有法律效力。学校
鉴于武某有考试作弊的行为,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毕业时未授予武某学士学
位,只是继续执行对武某1996年1月“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决
定,其行为并无不当。现在武某再以自己已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为由,要求高
校向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承担为取得学位实际支出的费用的请求,缺乏事实依
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天河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
武某的诉讼请求。

武某:应审查学校处分是否合法

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第四条规定,本人符合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2.本人是在一审庭审中才知道
学校对自己作出的两次处分决定的具体内容,学校不予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是依据上
述两份处分决定作出的,而一审法院却未对处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即法院
应当对该高校的校规的合法性作出审查,看是否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相抵触。3.由于学校拒绝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本人四处奔波,学校应赔偿本人交通
差旅等费用。武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学校给自己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赔偿交
通旅差等费用1万元。

暨大:学位评定属于办学自主权

暨大答辩称,1.武某既然已向学校提交《降低处分申请书》,表明他已知道自己被
学校作出处分,而武某称其在一审开庭时才知道学校对其处分的具体内容与事实不
符。2.学校于2001年对武某作出的处分决定只是1996年处分决定中部分内容的变更
,2001年对上诉人作出的处分决定没有变更“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取消其学业结束
时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的处罚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第
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学位资
格申请权和学士学位获得是两个不同的法定程序。一般大学本科生,符合学校的基
本要求,都享有学士学位资格的申请权,但不是一定能够获得学士学位,还需经学
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才能获得。而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
属于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范围,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依法不可诉。一审判决事
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应予以维持。

终审判决——市中院:校规与国家规定抵触无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法对达到一定
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上诉人武某经
考试合格,由暨大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成为该校的本科生,取得在该校学
习的资格。其在校期间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其中医用物理
学因考试作弊被记0分后,获准重修,现已通过考试。学校已准予其毕业,并颁发
毕业证给他。武某毕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可以授
予学士学位。高校作为国家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有关人员对武某的
毕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校处理决定属依据错误

关于学校能否以武某作弊为由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问题,市中院认为,根据国家教
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
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
,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应予以纪律处分。
该规章没有规定考试作弊者可以取消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该高校制定的《本大学
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的规定,属与上述规章相抵触,应属无效。该高校认定武某作弊,根据该
学校的校规作出取消武某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处理决定,属适用依据错误。

此外市中院认为,高校拒绝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未对武某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
实际损害,故武某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市中院作
出终审判决:撤销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该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
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上诉人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
规定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
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
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或
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
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
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规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记者手记——高校土政策应严而有度

近日,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郑某在毕业前因与辅导员发生纠纷被勒令退
学和处以不发毕业证,郑某将母校告上法院。该案还正在天河区法院审理中,又发
生了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区某因旷课和参与打架而在领毕业证前一天被勒令退学
的事件,区某要求母校双倍赔偿学费的案例一度被称为国内首宗高等教育消费索赔
案。而武某状告暨大案件已落下尘埃。

记者先后采访三宗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中时发现,引起纠纷的原因均是在校大学
生违反本校“土政策”而受到学校的严厉惩罚,包括不发学位证、不发毕业证和勒
令退学。这些大学生没有在老师的呵斥声中唯唯诺诺,而是拿起法律维护自己应有
的权利。一些高校本是出于爱护学生而制定的严厉校规成了与国家法规相抵触的“
土政策”,受到法律的否认。

在校大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频频发生,不得不令人深思。高校为了多给国家培养合
格人才和为了学生的前途着想,制定严厉的校规校训。这些校规校训本是为了学生
好,但学生偏偏“不领情”违反校规还要维权,看来,高校应该酌量一下本校的校
规是否严而有度。这个“度”,就是既要达到束缚学生的目的,又不能与有关法律
法规相抵触。





later (孤身走天涯) 于Mon Aug 11 22:00:31 2003提到:

哈哈,难道学校已经事先知道了这个判决,避免因为同类的事件而被人上簿公堂,
所以撤销了以前因作弊而取消学位的规定?



commander (永远单恋) 于Tue Aug 12 10:41:59 2003提到:

这下大家可以放心作弊咯~~~


Zion (木偶) 于Tue Aug 12 16:06:09 2003提到:

作弊受处分是肯定的!!而且可小可大。

认罪态度好”,“老师心情好”还有其他原因,都可以好过点;但是依旧会在
“档案”上留下案底!!例如:“严重警告”。

如果把事情搞大了,弄个“记过处分”“留校查看”大帽子扣在头上也是轻而易
举的事。反正,苍蝇屎会留在脸上一辈子!!

还有,一个问题要考虑:中国不比英美法系,普通法院的案例也可以成为以后其他
法院判案的根据!!

就算依据此案例而胜诉。但是要取得学位,还要学校在“60日内重新组织学位审
判委员会审核该生是否具有取得学位的资格”——而不是由第三方介入,例如其它
学校或者法院参与、监督该生学位的审核。

总之,“民不与官斗”,除非不得已,斗争只会两败俱伤,而伤重百倍的只会是学
生。

另:我认为,中国高校“作弊学生不得取得学位”的土规定不会因此案而废除,起
码几年内不会。

这下大家可以放心作弊咯~~~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于Wed Aug 13 14:15:45 2003提到:

    冠洲,这也不是第一起这种官司的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的案子也是了,虽然
案件案情有不同,但是已经反映了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否则也不会上《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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