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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roberto (空心大萝卜), 信区: CL
标  题: 论吾师与吾友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Aug 25 22:13:34 2003), 站内信件

    趁着煲乌鸡十全大补汤的空隙,小关一篇,以娱各位水友。本人郑重声明,以下发
言,纯属无稽,习之有害,未经专业人士指导,切勿模仿。

    法学是偶的首好,烹调次之。所以在这里偶想谈谈法学与烹调的关系。

    等等……这篇的题目不是《论吾师与吾友》吗?不知各位还记不记得关于公司登记
的规定?这方面世界各国的规定并不一致,如日本就采取“名不符实”的自由主义原则,
即使是一家小作坊,名称也不妨登记成“国际XXX会社”。所以这里偶也学学小日本的做
法。正所谓学以致用,举一反三,偶此举堪称典范。

    好了,上完开胃小菜,就让我们进入正题吧。究竟法学与烹调有何关系?

    首先,正义与公平是法学的终极理想,美味与色相俱全则是烹调的至高境界。这两
者的相似之处在于,所谓的终极理想、至高境界其实并无统一的标准。四川的美食到了
广东可能就变成不堪入口,广东的色相到了西藏可能就变成奇形怪状。同理,不同的阶
层,不同的地区,对正义公平是有不同的理解的。有人说,公平是平均分配;有人说,
公平是按劳取酬。孰对孰错,孰优孰劣?其实,不同的条件是适用不同的标准的。仁者
见仁,智者见智了。

    其次,法律与烹调一样,相同的材料并不一定煮出相同的口味。中国的法律体系,
实话说,在立法这一块,并不见得落后,甚至有些法律堪称先进。但中国的法治状况却
差强人意。我们常常羡慕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运行有序,为何同样先进的法律在中国却
寸步难行?原因很简单,在于法律环境的恶劣。中国社会是一个没有法律传统的社会,
人们对法律的认知仍处于懵懂阶级,这好比一位见识浅薄的平常人,绝不会有鉴赏玉石
的眼光。一句话,外在环境的制约令法律裹足难行。同样,偶在宿舍煮东西就很惨啊,
基本工具就是电锅一个,没有煤气炉,没有砂瓦煲,即使偶下足料,煮出来的味道就是
不同。唉,不过偶会努力的,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誓要煮出一锅靓靓的乌鸡汤来,
嘿嘿!!

    最后,我国是法律是成文法,烹调却绝对要采取判例法。众所周知,成文法的基础
是理性人主义,判例法的基础是经验人主义。偶的实践证明,照着烹调书来煮东西是绝
对愚蠢的做法,烹调书同成文法一样,限制人的创造性,以为可以穷尽一切可能,以为
在一切情况下煮鸡蛋都是三分钟。偶的烹调技术来源于家庭烹调氛围的熏陶,是一种经
验。所谓“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呤”,其理相通也。

   俺的汤已经接近完工阶段啦,哈哈,就此打住,收工喝汤。最后出几道思考题让大家
讨论:

    一、法律与烹调有以上的关系,那么法律与吃饭又有什么关系?

    二、你赞不赞成法学院应改名为烹调技术学院?请说明理由。

    三、半只乌鸡要煮剩一碗汤,应放多少水为宜?(注:可来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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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赶的足迹——
1、2003年5月30日,看完《奥本海国际法》,共二册,1400余页。
2、2003年6月1日,看完《逻辑》,300余页。
3、2003年6月4日,看完《人格权法》,240余页。
4、2003年6月17日,看完《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三集),共526页。
5、2003年6月17日,暂停课外书阅读,专攻考研。

※ 修改:·roberto 於 Aug 25 22:39:58 修改本文·[FROM: 192.168.44.35]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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