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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guoryan (珍惜一切), 信区: CL
标  题: Re: 我室友叫我问问大家,到底告不告学子苑好??? ┅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Oct 12 13:32:17 2003), 站内信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
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
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
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
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未实行“三包”的商品、服务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约定的,消费者有权
提出修理、更换、退货以及重作、补足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的要求,经营者
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办理。
前款所称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但其中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
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90日;
(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的,期限为90日;
(四)商品标注的有效期。


你可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商就产品质量侵权要求赔偿,但你应当证明你的商品是在
学子苑买的,只要证明了,就可以根据法规进行追偿。

【 在 wingsam (COME ON MAN,YOU CAN GET IT) 的大作中提到: 】
: 【 以下文字转载自 Student 讨论区 】
: 【 原文由 wingsam 所发表 】
:   我室友从学子苑买了个电水壶,应该是两三个星期前吧,今天用来煮水的时候
:   突然间爆炸了,里面的开始全部飞了出来,幸好人没有什么事,但是可怜了他
:   的显示器,飞溅出来的水很多洒进了显示器,现在显示器真的出了问题,开机
:   什么反映都没有,就在哪里嗒嗒响,真的很气愤,学子苑那里的电水壶质量明
:   显有问题,一般买来都用不了两三个星期就报废了,真tmd欺负我们学生。kao!!!!
:   现在不但是报废,而且是爆炸。。大家说我们是不是要告倒他??????
:   希望大家上来发表一下意见,我代我室友像大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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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漫的一页,走完了,
就再无他店了,
就此打住吧,
我会想你的。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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