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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再为陈兴良老师和法律意见声辩!!(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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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由 coolfire@bbs.pku.edu.cn 所发表 】
发信人: hawkelm (强盗-发扬马老精神和嵊县强盗的风格), 信区: law_review
标  题: 再为陈兴良老师和法律意见声辩!!(转载)
发信站: 北大未名站 (2003年12月23日08:04:51 星期二), 转信


实在是想说几句话了,也许不对,可以反对,但请不要轻易地诬蔑我的言论。我想,我们
还是从道德、民主、法律、精英、民意、程序正义、黑社会、权钱交易,这些对于本案来
讲只能吸引眼球却又常常空洞无物从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论的词藻中跳出来,看一看案件本
身的问题吧。就事论事。不要上纲上线。不要扣帽子。我宁愿相信,作为学生,大家都是
弱者,都是在秉承着善良的理想和知识说话,都渴望社会正义。所以我大家还是都冷静一
点,耐心一点,不要刻意制造对立。先让我们真正地看看案件本身以及背后的情况,然后
我们在下结论业不迟。

二审法院改判刘涌死缓的理由有两点:

第一个改判的理由是:“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先看本案事实情况。其实不论一审,还是二审判决书都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
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律师在辩护中指出:“刘涌案和同案嫌疑人的案
子有两个惊人的相似:预审的口供,所有的被告人都惊的相似,这可能吗?而在庭审中,
所有的被告又都翻供,翻供的内容又惊人的相似,而翻供的内容又和预审的内容惊人的不
一致。”(见南方周末)。但是,一审法院认为这不影响对案件结果的判决。正是在这一
点上,二审判决推翻了一审结论。那么,这到底对不对呢?

再看中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六十一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
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

再看一般法律理论。在法律上要证明一个人有罪,必须有法律上的证据。没有证据一切都
是不可能的。另外,法律上的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否则即便证据本身是能够
证明案件的,但是也不能采用。因此拿出这些证据相当于没有证据。所以,一旦把这些能
够证明刘涌有罪,但非法采集的证据排除以后,有些罪名就不成立了,量刑自然会轻。二
者也不是保护强者的法律,因为刑讯逼供的受害者绝大多数都是弱者。而这里判决书的“
不能根本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这种表述,看起来是含糊其辞的,但实际上蕴含了一个
重要的法学理论。那就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上,只要不能完全证明
一件事情,只要还有一方面的怀疑没有排除,就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就不能以此定罪。这
都是因为生命只有一次,错过了就无法挽回,所以必须慎重、慎重,再慎重。

本案的第二个改判的理由是:“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很多人正是抓住了这一点,认为
判决书暧昧不清,肯定有猫腻。

毫无疑问,判决书中出现这样的表述,是绝对不合理的,也是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无法容
忍的。而这本身也是法律界一直批判的对象。但是,正是因为这个猫腻太明显了,太过分
了。所以,我们才需要进一步的推敲一下。在司法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要求法院判
决书具体说理,不得模糊表述的大趋势之下,一个如此重大案件的法官难道就真的还敢如
此明目张胆地用这种模糊表述来达到它不可告人的目的吗?这种任何人都会看出问题的伎
俩本身是多么的危险,他不知道吗?答案肯定没有这么简单。 刘涌案和慕马大案有着千
丝万缕的关系。还是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南方周末记者采访中央纪委一位对木马案件有
了解的官员,这位官员表示:“刘涌案和慕马大案应该有关系,可能通过他打通某个缺口
,办案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可能为了要一个人的真话,会查他的一些事,但打开缺口后
,就移交给有关部门了。”

据此,我们能不能善良地推断,这里所说的“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很可能就是刘涌对
侦破木马案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这又涉及到很多政治问题,根据中国的官场规则,即使在
官场内部都是不可能公布的,更不用提对外公布了。如果,而且只是如果,这个推断能够
成立,那么,改判的第二个理由也就成立的。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陈兴良教授,以一个知识分子的方式表达了他对案件的一些看法,可是竟然成为了社会大
众的攻击对象。这应该是他始料不及的。他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感受了中国的民意又多么的
强大。可是,我们能说国人的民意都是错的吗?法学的学生能简单地说非法学的学生不可
理喻,头脑简单吗?不能。难道让大家眼睁睁看着曾经肆意行凶的黑社会老大可能逃脱应
有的制裁而保持沉默吗?不能。那么,是陈兴良老师或是法学院的学生错了吗?同样也不
是。因为他们都在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根据这个职业形成的正义感说话。中国复杂的社
会现实让人们无法轻易地相信所谓的法学理论。可是,谁也没有权利随意地以恶意来揣测
对方。我想,如果不是这个到处充满了矛盾和问题的社会,善良的法律愿望就不会被社会
理解成一个邪恶的源头,基于常识的社会良知也不会被法律人说成是无知和盲目了。

正是为此,真的希望大家就事论事,就问题而讨论问题。不要轻易地攻击陈兴良老师或是
任何一个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要动辄以恶意来揣度对方,那样只能给双方带来无
谓的伤害,你给我,我给你,恶性循环。这里是中国的最高学府。不要随意地轻贱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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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再美也比不上你的笑,没见过你的人不会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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