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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商号法律问题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Apr 15 10:20:27 2001), 转信

由于法律基础薄弱以及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商号作为知识产
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未受到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商
号的概念等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并未澄清,这也从根本上制约了商号法
律制度的建立和商号权益的维护。

  商号权是商事主体依法对其注册商号所享有的专用权,是知识产
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1992年东京大会的决
定,知识产权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商号
权应当属于后一类。

  商号权的主体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独立商品生产者或经营
者。商号权的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商号权具有人身权
属性,它与特定商事主体的人格权和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
同灭。商号权又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这是由商号自身的无形财产属
性所决定的。世界各国的民商法均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效力和专用效力。

  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号是各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目前尚
无完整的保护商号权的法律体系,商号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还
未能在立法中提出和确立,关于商号权的纠纷却呈蔓延之势,反映出
我国当前立法对商号的法律保护严重滞后的局面。

  商号权的保护应当从民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方面来实现。
民商法中增加关于商号权的内容,从基本法的高度确定商号权的法律
位阶,将商号权作为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平行的知识产权,从
正面全面系统地加以规定,应适时制定单行的商号法,调整商号的取
得、权利行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制定单行商号法要注意协
调该法与现行有关法律的关系,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我国《公司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都涉及商号权的规定,妥善
处理商号法与这些法律的关系,有助于发挥商号法律保护体系的整体
功能。制定单行商号法要遵循市场经济基本法则,创造平等、统一的
竞争环境,必须把不同商事主体置于平等的竞争地位,不以其行政级
别、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差别的存在而给予不同待遇,摒除商事
主体行使商号权过程中的行政干预,遵循商号法就是要从正面确定商
号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通过对产生混同于市场上众所周知企业的商
号、商标等行为的个别的具体的禁止,来维持公正的竞争秩序的。与
民商法部门下的单行商号法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对各类商号(如
字号与企业名称,字号与股票名称、域名、企业名称与域名等)之间
以及商号与其他知识产权之间(如商号与商标、商号与企业标识logo)
跨领域的混同加以调整,来保护商号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同一领域内
的商号权问题,应由民商法和单行商号法规范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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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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