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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开始努力), 信区: CL
标  题: 五分钟法哲学(推荐)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Feb 29 10:58:30 2004), 站内信件

五分钟法哲学
作者:拉德布鲁赫舒国滢译



第一分钟


  对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对法律职业人来说,法律就是法律。然而,当军
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于犯罪或违法时,他有义务和权利中止服从;但自从大约一百
年前最后一批自然法学者从法学家群体中消逝以来,法律职业人就再也认识不到法
律的效力和臣服法律的相同例外。法律之有效,只因为它是法律;而且,只要在一
般情况下有权力来贯彻执行的话,它就是法律。对法律及其效力持上述观点(我们
称之为实证主义学说),使法律职业人连同整个民族均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如此专
横、如此残暴、如此罪恶的法律。(按:此处指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
它们最终把法与强权等同起来: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法。


  第二分钟


 有人想以下一句话来补充或取代上述的一段话:凡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这
意谓着:任性、背约、违法,只要对人民有利,就是法。这实际上是说:掌握国家
权力者自认为对社会有益的事,独裁者每一次的突发奇想和喜怒无常的脾性,没有
法律和判决的惩罚,对病弱者的非法谋杀,如此等等都是法。还可能意味着:统治
者的自私自利被当作为公共利益看待。故此,将法与臆造的或杜撰的人民利益相提
并论,就把法治国家变成了一个不法国家(Unrechtsstaat)。不,不是必须声称
,所有对人民有利的,都是法;毋宁相反:仅仅是法的东西,才是对人民有利的。



  第三分钟


  法意图趋向正义。正义不过是指:不管是谁,一视同仁。如果谋杀政治对手的
行为被推崇,谋杀异类的行为被愿求,以相同的行为对待自己志同道合之人,而处
以最残忍、最羞辱的刑罚时,这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法。一旦法律有意拒绝去趋向
正义,譬如根据任性承认和否认人权,那么这样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人民对此就
不承担服从的义务,法律职业人也就必须鼓起勇气,否定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



  第四分钟


 的确,除了正义,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个目标。的确,法律,即便恶法也还总
有某种价值——对法保持怀疑的价值。的确,人的不完善性不会总能将法的三种价
值即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正义和谐地统一起来。故此,人们只能权衡:要么为
了法的安定性而宣扬恶的法律、有害的法律或不公正的法律有效,要么因为法的不
公正性或危害公共性而否认其有效。必须给整个民族和法学家的意识本身深深打上
这样的烙印:可能有些法律,其不公正性、公共危害性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的
效力,它们的法的本性必须被否定。


  第五分钟


  也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它们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而有力,以至于,一
项法律,若与它们相矛盾,就变得无效。人们将这些基本原则称为自然法或理性法
。确实,它们在具体方面还包含若干疑点,但几个世纪的努力已经塑造出了这样一
个稳固的实体,而且广泛协调地融于所谓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之中。至于说它们的某
些方面,也还只能由于有心里的疑问而保持怀疑。在宗教信仰语言里,相同的思想
以圣经的两句话写下来。其中一句写着:应当顺从掌握你们权柄的人。另一句写着
: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这不只是一个虔诚的愿望,而且也是一个有效
的法的规则。不过,这两个圣经语句之间的紧张关系(张力)不能通过第三句话来
化解,比方说通过箴言“恺撒的事当归给恺撒,神的事当归给神”来化解,——因
为这句箴言使人对(神俗)界限表示怀疑。更确切地说:应该诉诸上帝的声音来解
决,而上帝声音只是面对特殊的情况在个人良心里向人宣示。


(译自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斯图加特K.F.Koehler出版社,1950年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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