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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Anton), 信区: CL
标  题: Re: 有个案子,大家帮忙讨论下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May 13 11:27:29 2004), 站内信件

首先关于被告有无尽到提示解释格式条款的义务(很明显这里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
我认为是没有的,起码在文字中我没有看见实质性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 释。对格

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的解释。
我认为该条款不仅可以适用于关于格式条款的内容的理解,而且还能够适用于
格式条款是否已经被认知的情况。当然,如果被告能够举证出已经充分提示
被告的证据的话,另当别论。
被告主张自己已经尽到解释义务那么他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承担
败诉的风险。


格式条款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最重要的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尽到解释的义务,
同时法律上也做出了许多给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条款。我们这里讨论格式条款
是否显失公平好想没有太多的意义。

关于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我认为格式条款应当无效,原因不在于第40.52.53条,
而是在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并没有尽到解释提示的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
原则。(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 公
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 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
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 明。)该义务也是信息披露的重要
手段,也是信息不平等的重要解决手段,所以说,如果违反该义务的话,格式条款
是无效条款。
在这里顺便说一下,从理论上来说合同法第40.52.53条都是从已经成立的条款来看待无效的
问题,他们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是无效。而这里,我认为未经解释的格式条款,是未
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条款,这里应该是至始不成立不生效。因为任何一个合同、条款都是意
思表示一致的产
.铩?


如果该格式条款无效的话,应该按照原来的快运单的赔偿方式赔偿,理由在于,
原告方长期与被告合作,长期也就是使用的快运单,该新的委托单是制定不久的
原告方,在没有被告详细解释的情况下,在一行小红字难以辨认的情况下,在
被告的内心认知中,认为该单还是原来的快运单(因为两单没有什么区别),
所以,应该按照原来的快运单赔偿,以确保原告的利益。


至于这里证据链的问题,我认为应该考虑到这是一个刑民案件,应该等待案件侦破
之后再来考虑。当然,如果案件不能被侦破的话,那么这些证据我认为已经形成了
基本的证据连,可以依这些来之支持主张。
当然,其中最重要的证据还是收货方与原告的合同内容,有判例认为该内容
可认定为确定价格的证据。


至于责任如何分配,我认为在这里不存在原告的过错,原告的疏忽有两个地方
第一个是未将货物的价格告诉被告,第二个是关于格式条款的问题,我认为
这些都不能构成过错。相反,被告确实是有过错,我们考虑到,被告是一个
长期从事运输的公司来说,我们理应对他赋予更多的注意义务,出现了这种
情况,被告应该承担自己的风险。
所以这里不存在过失相抵的情况,这里是个违约之诉也不能适用侵权之诉中的公平
原则。
我认为责任应该由被告负全部责任。

:
: 【 在 Dreamzyb (只因爱你而活着) 的大作中提到: 】
: :     原告是电子公司,被告是快运公司,双方长期有货物运输合同关系。2003年
: : 12月31日,被告帮原告运货去杭州、上海,货物有272箱,运费为2450元,出货
: : 单写着“电子产品”,没有记明具体名称,也没有写总价多少(原告称价格为商
: : 业秘密)。被告一个员工签收,后由一个司机负责运送,晚上10点出发。后该司
: : 机失踪,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所在地派出所报案,报警回执上写
: : 着“车货司机逃”和“车货司机下落不明”。并及时通知了原告,要求他与收货
: : 人联系,减少迟延交货的损失。
: :     原被告之前的运输一直是签订《快运单》(被告提供),每次运输都是由原
: : 告出货员与被告司机代表各自公司共同签名。2003年12月22日,被告开始用另一
: : 种单,叫《委托单》,前面内容跟原来的差不多,只是在原告前面的上方多了一
: : 行红色小字,意思是要求原告阅读背面的内容,无误后同意就签名。背面比以前
: : 的多了十个条款,其中第五条是说原告方可以选择保价或者不保价运输,在运输
: : 过程中发生事故(这里用的是事故一词)时,保价运输的,被告按原告声明的保
: : 价费100%赔偿,不保价的,仅按运费的两倍赔偿。双方在第二次使用这新单时
: : 就发生了上述纠纷。
: :     原告称其货物是鼠标、键盘,价值187000多元。有原告和收货人的合同为证
: : 。该两份合同对货物、数量、价格、履约日期、收货人都有明确约定,与被告负
: : 责运输的货物时间、地点等相吻合。且原告不知道新单有背面的内容,以为还是
: : 跟以前的旧单一样,加上双方之前一直有运输关系,也就没有去注意这点。后面
: : 的条款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第五条更是免除或限制被告本身责任的条款,被
: : 告没有向原告说明或提示,违反合同法规定,且按两倍运费赔偿,是显示公平的
: : 。因此主张合同格式条款无效,要求对方赔偿187000元。
: :     被告也很冤,称其已经提示了,原告员工也签名确认了,又不选择保价,表
: : 示同意按两倍赔。且条款也没有免除被告责任的意思,而是一种选择。合同有效
: : 。原告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货物的价值,故仅同意仅赔4890元。
: :     另查明,之前的运输中,原告有选择保价的运输合同(快运单)中,保价金
: : 额为130元/箱-200元/箱不等。被告提出一个疑问:为什么以前金额不大的货物
: : 原告选择保价,这次这么贵重的货物却不保价?故对原告主张的货物价值表示异
: : 议。
: :     现在存在几个问题:
: :     1、被告是否尽到对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条款是否显示公平?该合同的格
: : 式条款是否有效?
: :     2、如果无效,如何确定赔偿额?原告关于货物价值的证据是否已经形成证
: : 据链?(有效的话,当然按两倍运费赔啦。)
: :     3、是否责任如何分担?
: :     大家给点参考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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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存高远,脚踏实地。

※ 修改:·Antonio 於 May 13 23:07:06 修改本文·[FROM: 61.144.235.39]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61.144.235.39]

※ 修改:.Antonio 於 May 13 13:48:38 2004 修改本文.[FROM: 192.168.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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