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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Apr 15 12:32:06 2001), 转信

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晚,虽然近十多年来缔约过
失责任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对此也有诸多的著述。但由于我国合同法
颁布前,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
据不足,较少有实践经验可总结,因此,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探讨多是
理论上的。合同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但
在案件的审理中也会遇到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首当其冲的是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问题。

  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过错
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有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
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
任。

  合同不成立时的损害赔偿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基本已达成共识,合
同无效或被撤销时的损害赔偿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在合同
法颁布以前的合同法著作中,我国学者主张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无效合
同、被撤销的合同、无权代理中的损害赔偿。合同法颁布后,有的学
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
事人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对相信该合同成立的
相对人,为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有的
学者认为,至少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无效合
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责任。因为合同法对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责任
承担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同时学者也认为无效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
的效力瑕疵都产生于订立合同过程中,其责任归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不
存在理论上的障碍的。

  笔者亦认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应包括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形。
因为合同法颁布以前,处理无效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
一款以及经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当时未区分合同的成立
与生效。凡是合同未有效成立的,均归于无效之列,如果财产已履行
的,相互返还,其他损失一般由各自承担,即使追究有过错方的责任,
也基于何种请求权不明确,而难以公平地保护受损失方的利益。这就
造成了发生合同纠纷后,不履约的一方常常主动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
效。因为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比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范围要宽得多,当
事人不怕订立无效合同,而是视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履行合同,还是主
张合同无效。因为当时法律对无效合同的范围规定过宽而且对有过错
方的赔偿损失的范围没有规定,发生纠纷后,不履约的一方要求法院
确认合同无效,以减少赔偿额,逃避责任。受害方的信赖利益根本得
不到保护。这就成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现合同法明确规定了
缔约过失责任,也解决了这个难题。

  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适用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形,合同有效成
立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于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于缔约过失责任,那么合同成立后无效或合同被撤销时的损害赔偿
基于何种请求权呢?这就形成了法律保护的空白点。审判实践中可能
会出现这样一种结果,合同无效时受损失方所得到的补偿还不如合同
未成立时得到的补偿多,而无效合同中的当事人对合同的信任度比合
同未成立时更高。因此,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应适用合同无效或被
撤销的情形。另外,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并没有排除适用合同无
效和被撤销情形的规定,合同的效力瑕疵产生于订立合同过程中,合
同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就包含了合
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因此,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合同无效、被撤销
的情形,没有理论上的障碍。合同法中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在审
判实践中要正确执行。不能轻易确认合同无效,对有缺陷的合同尽量
采取补正、解释的手段进行救济。一旦确认合同无效也要切实保护无
过错方的信赖利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而致使合同无效的,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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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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