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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dychan (andy chan), 信区: CL
标  题: 回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May 30 12:30:49 2004), 站内信件


前一个行为是盗窃罪已经没有什么疑问了。
后个行为我认为应该定为诈骗罪。即是以非法占有之故意,采用
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的诈骗行为(所列案例中应是掩盖事实真相)
,并且诈骗的数额达到了较大数额,3千以上,就构成该罪。
其母亲假如不知道情形,则不具有共同故意,构不成共犯。
假如是明知故为之,则也构成共犯,定为诈骗罪共犯。

这样,这个案件的定性可以清晰的呈现: 实施两个行为,一个盗窃,一个
诈骗,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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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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