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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明年出台几无悬念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4-05-26 11:38:33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jj/20040527/zj/200405260025.asp


  恒产者的恒权保障
  物权法明年出台几无悬念

  见习记者 牛晓波
  北京报道

  “物权法明年肯定要出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在电话里对记者
说,“这是本届人大立法规划的要求。”
  此前,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主管民商事法律立法工作的王胜明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百年
院庆上也传达了同样的讯息。
  目前法工委民法室正加紧进行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拟定。“这项工作将于六月份
完成,”姚红介绍,“这份稿子将是已经提交审议过的民法典草案物权法编的修订版。”
  下个月,这份草稿将提交给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之后,法工委将再次
对其进行修改,并形成正式法律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按照我国立法程序,物权法至少应在常委会上审议三次,才能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会
议审议。“如果把2002年年底上届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草案物权法编的审议计算进去,物
权法可以说是已经经过了一读。”
  姚红表示,物权法草案将力争在今年下半年提交人大常委会再审议一次,具体时间,
“我们力争赶上10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实在赶不上,也要赶在12月的会议上。”

  私产入宪急催物权法出台
  日前,江平教授在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主办的经济论坛上表示,今年宪法的修改确
定了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而在私有财产中,物权又是第一
要素。”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将会对有形的财产加以保护,具体说来,是对动产和不动产的
保护,而更着重对不动产加以保护,其中对土地权益的保护尤为突出。
  “一个人需要有两种安全感,一个是人身安全,一个是财产安全。经过劳动和非劳动
的合法收入应得到有效保护,不能明天就不是我的了,被征收走了。”他说,这就是物权
法所要解决的问题。
  现实中,太多的人们等待着“有恒产者有恒权”的实现,而物权法正是他们最大的期
望。
  去年10月,某市公安局为加强市场交通管理,将收缴的192辆无照运营“黑摩的”集
中销毁。梁慧星教授多次提到这个事例,来说明物权观念树立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对于无照经营的行为可以给予处罚,但不应将他们在“法律上是合法取得的财产”—
——摩托车全部销毁。“政府在处理这件事上丝毫没有物权的观念。我们通常讲私法观念
、私权观念,其中最重要的是物权观念,而物权观念最重要的体现在排除他人的干涉。物
权观念的普及不但能够保护我们的财产,还有助于促进国家的民主化,限制政府的违法行
为。”
  日前,在全国媒体的一片热炒声中,湖南嘉禾县珠泉商贸城工程的强制拆迁仍然紧锣
密鼓地进行着。与全国很多地方的情况相似,那些居住在自己房屋里的嘉禾百姓,依然不
得不面对自己拥有产权的住房被拆除而茫然无助的命运。
  上个月,北京崇文区的黄振氵云老人,曾经手持宪法向前来强制拆迁的警察据理力争
,以图保住自己居住了几十年的住房。但他高举的宪法文本最终无法阻挡推土机的步伐。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透露,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
,政府征地或者要求公民搬迁,只有在确实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用于公共设施”的情
况下才可以进行。物权法草案将严格限定国家征收必须适用于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并对
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做严格的界定:只有在国防、军事、安全、公共交通需要时才可以征
收。
  王利明表示,私产保护入宪,“提升了私有财产在根本大法上的地位,有助于进一步
强化私有财产的保护,同时也为部门法(如物权法)的制定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同时,
部门法的制定也是对根本法内容的细化和落实。“如宪法中确定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对私有
财产实施侵害时的补偿原则,就需要物权法来作为补偿制度建立的依据和补偿标准细化的
条件。”

  争议依然存在
  和民法典一样,从第一份物权法草案出台伊始,一直争议不断。
  梁慧星教授坦言,他对2002年底提交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主要有两点反对意见,
一是不同意按照所有制划分财产权,二是不同意在用益物权中新增的诸如采矿权、取水权
、居住权等特许物权,“尤其是后两种”。
  他认为,草案根据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将财产所有权分为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
所有权和私人财产所有权。“这种三分法是传统体制下的产物,在今天宪法强调加强私有
财产保护,要求不分所有制形式对财产平等保护的情况下,这种区分毫无意义。”
  “我们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不是区分它的所有制,我们只看财产合法不合法,只要合
法就应一体保护。三分法必然导致对不同所有制财产所有权的不平等保护。”
  王利明主持的物权法建议稿的草案立法理由书起草人程啸博士则认为,这种三分法是
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所有权划分方式。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这种划分法的合理性,
而且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只有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而土地是物权所有制的基础
,尤其对于不动产所有权来说更是如此。
  “在这种划分方式下不同主体的财产权,也同样可以得到平等保护。”程啸说,“之
所以要区分不同主体的财产权,主要是针对当前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导致的国有资
产监管不力问题,是为了加强国有资产保护。”
  争议不止于此。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上,也存在很多种声音。
  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多头登记的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困难。而一些
登记机关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侵犯公民和企业财产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梁慧星认为,登记机关“不但要统一,还一定要和行政管理权脱钩,他只能办登记,
这样才能解决问题。”他主持起草的学者建议稿提出的对策就是把登记机关设在县级人民
法院,做到统一和与行政管理权脱钩。
  但这种观点后来没有被采纳。法工委的解释是,统一登记机关的问题过于复杂,尚难
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有关政府部门的反对力度很大。”
  程啸介绍,除以上不同意见外,当前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有关物权登记
的规定、私人财产所有权面对公权力侵犯时的保护力度和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等方面。这些
争议主要存在于学界和立法机关之间。
  程啸认为,“学者立法的说法往往是某种‘一厢情愿’。学者的局限在于实证调查的
不足,而立法机关的问题在于受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的掣肘较多。”
  而姚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在学者意见和立法实践之间,存在距离和争议是不可
避免的。“我们的任务就是通过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尽力缩小和弥合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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