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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女工享有结婚自由 企业无权解除合同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Apr 18 08:55:16 2001), 转信



  日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纠正了被告该市
东方宾馆同原告职工宋某所签劳动合同中的不正确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同原告履行
合同,并判定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抵押金1500元。至此,因结婚而被工作单位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并被没收押金的宋某终于通过法律维护了自身的权益。

  1999年4月,家住偃师市城关镇的宋某经考核被该市东方宾馆招收为服务员,当
年5月6日,宾馆与宋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收取了宋某1500元合同押金
。该合同中规定:“凡在本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
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尚未婚嫁的宋某对此根本没在意,就在合同上签了字
。同年12月,因宋某男友单位筹建家属楼,为了能分得住房,宋某和男友遂于
2000年2月结了婚,不久宋某怀孕。当宾馆得知此事后,便以宋某违反合同为由,
于当年9月15日单方面解除了同宋某的劳动合同,并没收了宋某当初交付的1500元
抵押金。宋某同宾馆就此事交涉未果,遂将宾馆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东方宾馆与原告宋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合同期内不
得结婚”条款,虽系双方自愿签订,但它客观上限制了宋某的结婚年龄,实质上是
对婚姻自由的变相干涉,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属无效条款。但某一条款的无
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余条款的效力,因此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合同是没有依据的
,况且《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向原告收取“风险押金”行为违反了劳动关系当事人平
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关系的基本原则,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返还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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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渴望成功因而脚踏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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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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