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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对法律介入婚姻家庭的“冷”思考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Apr 18 09:17:41 2001), 转信

目前,新的婚姻家庭立法已进入关键阶段,然而,不同的观点仍在激烈地碰撞,如
夫妻相互忠实能否作为法定义务、婚外情应否给予法律惩罚,如何确定离婚时的损
害赔偿。第三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及应不应当受到处罚等。不同的知识层面,不同
的利益群体,不同的切入视角和不同的救济观念,造成了人们看法的各异,这是十
分正常的。但是,应当看到;新的婚姻家庭法一旦颁布实施,不仅会对我国婚姻家
庭关系和道德操守产生重要作用,对社会其他各方面的影响也将是重大而深远的。
笔者认为,如果期望法律对婚姻家庭可以无限制地介入,则可能会从与愿望相悖的
方向对整个社会肌体的发育成长带来危害,进而使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步入恶性循
环的怪圈,这样的担心有以下三点理由:

  一、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过度介入,容易忽视社会各方面对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
的整合功能,使人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司法救济产生过高期望

  除法律以外的其他能够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的方面,无疑还得依赖于社会
广泛认可和遵从的传统道德模式,尽管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各种各样,但诸如在党纪
、政纪、舆论等制约机制的背后,道德仍是最基本的依靠。中国历来是重视德治的
,当然,如今的“德”已被赋予了时代的新内容,即使在今天我们强调法治的背景
下,德治仍循其独有的脉络,发挥着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让道德调整的事情
都由法律去调整,人们的道德观念就会谈化,转而对法律表现出过多依赖,

  二、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过度介入,容易模糊法律与道德、思想与行为的界限,
以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从而降低法律及司法的权威

  法律应当是刚性的,如果法律条文摆在那里,实际上又无法执行,那么,不仅
使不道德的行为难以遏制,法律也会变得苍白。如婚外情在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千差
万别,从精神到肉体到物质,每个人的需求都不一样,发生原因与牵扯的关系都十
分复杂,后果也不尽相同,法律条文不可能把所有情况都考虑进去,只能是确立一
个基本的原则和界限。那么,在所包容进来的原属道德调整的这一部分中,这条冷
冰冰的“红线”能够划在什么地方呢,立法者恐怕也难以准确回答,再者,如果在
新婚姻家庭法中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司法方面必将对“不忠实”的情况作
出回答,而”不忠实”既可以是行为上的,也可以是思想上的(如流露在日记里)
,如果把思想上的东西也纳入“过错”的范畴,用法律来加以调整,则可能成为我
们法治道路上一个危险的开头。

  三、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过度介入,容易形成从义务、制裁出发的立法思路,极
不利于现代法律权利观念的养成

  生活中,由于婚外恋而造成家庭破裂甚至引起刑事案件的情况的确不少,人们
义愤之下,都希望这些悲剧的制造者能够得到惩罚。对于触犯刑律的,毫无疑问可
以对号入座,应受什么惩罚都较为明确,而不够刑罚的,人们也希望其受到一定的
惩罚,于是,有的法律专家便建议在民事法律中体现这种制裁,并努力从婚姻双方

  二、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过度介入,容易模糊法律与道德、思想与行为的界限,
以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从而降低法律及司法的权威

  法律应当是刚性的,如果法律条文摆在那里,实际上又无法执行,那么,不仅
使不道德的行为难以遏制,法律也会变得苍白。如婚外情在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千差
万别,从精神到肉体到物质,每个人的需求都不一样,发生原因与牵扯的关系都十
分复杂,后果也不尽相同,法律条文不可能把所有情况都考虑进去,只能是确立一
个基本的原则和界限。那么,在所包容进来的原属道德调整的这一部分中,这条冷
冰冰的“红线”能够划在什么地方呢,立法者恐怕也难以准确回答,再者,如果在
新婚姻家庭法中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司法方面必将对“不忠实”的情况作
出回答,而”不忠实”既可以是行为上的,也可以是思想上的(如流露在日记里)
,如果把思想上的东西也纳入“过错”的范畴,用法律来加以调整,则可能成为我
们法治道路上一个危险的开头。

  三、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过度介入,容易形成从义务、制裁出发的立法思路,极
不利于现代法律权利观念的养成

  生活中,由于婚外恋而造成家庭破裂甚至引起刑事案件的情况的确不少,人们
义愤之下,都希望这些悲剧的制造者能够得到惩罚。对于触犯刑律的,毫无疑问可
以对号入座,应受什么惩罚都较为明确,而不够刑罚的,人们也希望其受到一定的
惩罚,于是,有的法律专家便建议在民事法律中体现这种制裁,并努力从婚姻双方
应尽的义务方面入手,寻找理论依据。但是,这样的思维路径无疑是偏狭的,因为
从义务入手极易造成在保护该义务所对应的权利的同时,却排斥了其它权利的保护
。如为了找出对方不忠的证据,就有可能窃取、公开对方的日记、信件,还有可能
进行跟踪、偷拍、秘密录音等,这不仅会严重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不利于人们
健康心智的养成。从民法的角度讲,是不能为保护一方的合法权利而剥夺或侵害另
一方合法权利的,也就是说,即便确立了配偶权,同样在任何时候,一方也不能侵
害另一方的隐私、健康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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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渴望成功因而脚踏实地
我期待成功所以自甘寂寞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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