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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zpysl (启程),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请教一道题!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4年11月19日23:07:03 星期五),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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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vinc (浪子独孤), 信区: CL
标  题: 请教一道题!
时  间: 2004年11月18日20:54:09 星期四

题目: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
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答案:C   解释是,《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
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本题中乙、丙之间的买卖合
同效力待定。

    个人认为这个答案值得商榷。效力待定,那就有有效或者无效两种情况,而《合同法
》51条只是规定了有效的情况。在本题中,如果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合同当然有效
。否则,则合同无效。但无效时,如果丙是善意的,合同无效即自始不发生效力,结果是
恢复原状,在本题中恢复原状就是丙返还电脑。显然这对于丙很不公平,而且使交易处于
一种不确定状态,有背《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目的。
     其次,《合同法》第52条列出了5中无效合同的情况,本题显然不是这5中情况中任何
一种,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则根据《合同法》找不出依据。
     因此个人认为本题中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合同有效给甲造成的损
失,应该由乙对甲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是本人关于这道题的看法,因为整个民法学的不好,所以写出来,请各位不吝赐
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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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yuxiaozhen (旅途艰难,我正欲振翅高飞!),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道题!
时  间: 2004年11月18日21:07:13 星期四

你分析得很好啊。
不过我觉得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乙丙之间的买卖不能对抗甲存在于电脑上
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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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vinc (浪子独孤),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道题!
时  间: 2004年11月18日21:37:13 星期四

我想问下你说的债权是谁对谁的债权?根据你的观点,你说的债权应该是乙、丙之间的吧
但我认为单纯地看乙、丙之间的交易,交易已经完成,乙履行了给付电脑的义务,受领
了价金,丙履行了给付价金的义务,受领了电脑,乙、丙之间应该不再有债权和债务了。
而且根据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该动产的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善意取得
人返还。
? 在 yuxiaozhen ( 旅途艰难,我正欲振翅高飞!) 的大作中提到: 】: 你分析得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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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ulubobo ((笨笨~)),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道题!
时  间: 2004年11月18日21:43:17 星期四

我觉得,经甲追认的有效,未经甲追认的,可以分两种情况
1,若第三人符合动产的善意取得,那么从物权的角度来看,第三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
权,甲可以请求乙返还所得价金并赔偿损失
2,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此时无权处分合同也并非无效,应该这样处理(1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2)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3)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请求权
以上我在一本司考参考书看过的
不过不是记得很清楚了
大家给点意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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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vinc (浪子独孤),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道题!
时  间: 2004年11月18日22:09:39 星期四

这样解释的确比较合理。只要丙受让电脑是善意的,不论甲追认与否,买卖合同都应该是
有效的。根据善意取得,甲无权向丙主张返还电脑。
其次,根据《合同法》150条,出卖人对出卖标的物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如果动产的原所
有人能够对受让人主张权利,则受让人可以主张出卖人违约,请求损害赔偿。此时也有可
能受让人因为动产原所有人主张权利而导致出卖人根本违约,因此受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
笨笨~)) 的大作中提到: 】: 我觉得,经甲追认的有效,未经甲追认的,可以分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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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yuxiaozhen (旅途艰难,我正欲振翅高飞!),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道题!
时  间: 2004年11月18日22:21:32 星期四

咦~~~
我发觉你很厉害哦!
思考得十分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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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ulubobo ((笨笨~)),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道题!
时  间: 2004年11月18日22:22:48 星期四

嗯~~我也觉得vinc颇厉害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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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vinc (浪子独孤),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道题!
时  间: 2004年11月18日22:25:05 星期四

唉……两位过奖了~~
还得两位的提示啊:)
大家共同进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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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道题!
时  间: 2004年11月19日10:55:28 星期五

我没记错的话,这是02年的民法卷真题。答案是没什么值得商榷的,这是正确答案。只要
是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都是待定。但在这里相对人是确定地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其依据是
善意取得制度,而不是基于合同关系。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特别制度,跟合同制度各
有其适用的范畴。这道题问的是合同的效力,所以答案是C。如果问的是相对人能否取得
物之所有权,则是另一个答案了。能否明确区分以上所述,是这道题的考点。

所以说,真题永远是真题,明晰各种概念与制度之间的区别联系是做真题的前提与关键。
顺便说一句,这道题我也是直到毕业后才搞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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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vinc (浪子独孤),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道题!
时  间: 2004年11月19日11:19:23 星期五

果然厉害!受益匪浅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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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vinc (浪子独孤),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道题!
时  间: 2004年11月19日11:22:33 星期五

寄信人: Antonio (朝花夕拾)
标  题: 请教一道题!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4年11月19日01:03:52 星期五)
来  源: 210.21.224.231

 你好,好像是第一次看见你在上面发帖子阿,因为我上网的时候已经不能发帖子了,所

以只能发信给你了,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是这样的:

 这道题目其实就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

 在现在民法学届有三种理解:1,完全有效说;2,完全无效说;3,效力待定说

 其中前面两种正好对应的是a和b,c对应的是效力待定说。

 效力待定说是值得商榷的,正如你写的一样,我具体一下:

 效力待定说的缺点,赋予了权利人太大的权利决定交易的成败,也就是说,只要是符

合权利人的利益的,他可以追认;但是不符合他的利益,他就可以不追认,这样很不利于

保护第三者。并且这样使得交易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下,不利于交易,不利于稳定,

也不符合鼓励交易原则。

  正确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应该作如下分析:

  无权处分一直以来都被称为“民法上的精灵”,而我认为理解无权处分最重要的是考虑

第三者的利益,换句话说就是分清第三人的善意。

  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就是一对孪生兄弟,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但是传统民法

认为,善意取得的基础是建立在有效合同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当权利人拒绝追认的

时候,合同变为无效,相对人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但合同被宣告无效使得相对人

不能根据有效的合同主张权利,这是矛盾的。所以,应该这样理解:权利人拒绝追认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的合同仍然有效,相对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

  还有一种情况是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比如买赃物等,当相对人是善意的

或者是相对人支付了相应的代价时,同样权利人的拒绝不得对抗之。

  上面的论述是物权法也干预了进来,如果光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作如下理解:权利人拒绝追认的,并且这种情况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原因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保护交易安全,这样理解合同法五十一条会更加妥当。

  一家之言,请指正

这是斑竹的意见,贴上来大家参考参考。希望斑竹不要有意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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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道题!
时  间: 2004年11月19日12:20:55 星期五

在追求法学真理的道路上,A仔是我看着一步一步成长的。只要有热情,总会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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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朝花夕拾),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道题!
时  间: 2004年11月19日12:23:18 星期五

  王利明教授的《物权法研究》,《合同法研究》两本著作中对此有详尽的研究,其题目
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如果各位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看,不过图书馆没有这
几本书,但是中国民商法律网由此类论文。
  我是这样认为的, cf师兄是就司法考试的方面来说的,但是如果从纯理论来说,王利明
的观点是很恰到好处的,但是现在实务中仍然只是按照效力待定来处理此类问题,对于信
用经济中的交易安全的化身--第三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这样是很好的保护了真正权利
人的利益,但是却着实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与民法的精神不符合,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则,也违背了鼓励交易原则,所以我认为应该这样理解:

  这道题目其实就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
 在现在民法学届有三种理解:1,完全有效说;2,完全无效说;3,效力待定说
 其中前面两种正好对应的是a和b,c对应的是效力待定说。
 效力待定说是值得商榷的,正如你写的一样,我具体一下:
 效力待定说的缺点,赋予了权利人太大的权利决定交易的成败,也就是说,只要
是符合权利人的利益的,他可以追认;但是不符合他的利益,他就可以不追认,这样很
不利于保护第三者。并且这样使得交易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下,不利于交易,不利于稳
定,也不符合鼓励交易原则。
  正确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应该作如下分析:
  无权处分一直以来都被称为“民法上的精灵”,而我认为理解无权处分最重要的
是考虑第三者的利益,换句话说就是分清第三人的善意。
  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就是一对孪生兄弟,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但是传统
民法认为,善意取得的基础是建立在有效合同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当权利人拒绝追
认的时候,合同变为无效,相对人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但合同被宣告无效使得相
对人不能根据有效的合同主张权利,这是矛盾的。所以,应该这样理解:权利人拒绝追
认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的合同仍然有效,相对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
有权。
  还有一种情况是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比如买赃物等,当相对人是
善意的或者是相对人支付了相应的代价时,同样权利人的拒绝不得对抗之。

  总结一下:即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从民法的精神来看,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来看
,从保护交易安全交易稳定来看,应该着实将第三人的情况考虑进去,而不仅仅考虑无权
处分人和权利人。

  一家之言,请大家指正。




☆  14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Antonio (朝花夕拾),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道题!
时  间: 2004年11月19日12:26:19 星期五

  谢谢师兄,大二这一年我可是跟你学到了很多东西啊!

  将来还要请师兄多多指点小弟我啊,多多提拔我哦,呵呵。

在追求法学真理的道路上,A仔是我看着一步一步成长的。只要有热情,总会有收获。




☆  15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Antonio (朝花夕拾),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道题!
时  间: 2004年11月19日12:27:42 星期五

  要是司法考试之类的考试什么的,我觉得答案可以是c,但是如果要是论述题的话,基本
答案可以写成这样: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_^

我没记错的话,这是02年的民法卷真题。答案是没什么值得商榷的,这是正确答案。只要
是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都是待定。但在这里相对人是确定地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其依据是
善意取得制度,而不是基于合同关系。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特别制度,跟合同制度各
有其适用的范畴。这道题问的是合同的效力,所以答案是C。如果问的是相对人能否取得
物之所有权,则是另一个答案了。能否明确区分以上所述,是这道题的考点。

所以说,真题永远是真题,明晰各种概念与制度之间的区别联系是做真题的前提与关键。
顺便说一句,这道题我也是直到毕业后才搞清楚的。




☆  16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道题!
时  间: 2004年11月19日12:28:00 星期五

哇靠,一拉就拉这么一大坨,我不PF也不行,呵呵。。。

的确,我现在不多关注学术争论,哪种理论对司考有用对实践有用我就采用哪种,一句
话,俺是实用主义者。特别是司法考试,不要想着每道题都有完美的解释,那是不可能
的。想要过司考,思维就要跟司考同步,这是司法考试的第一步。




☆  17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Antonio (朝花夕拾),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道题!
时  间: 2004年11月19日12:29:46 星期五

  呵呵,我写这个是按照人大考研的立场来写的,你也知道我跟你一丘之貉拉,到了考司
法考试的时候,我也会与时俱进地^_^




☆  18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道题!
时  间: 2004年11月19日12:39:50 星期五

刚才具体看了一下你拉的,跟我所说并没有根本冲突。不过要说明,善意取得是原始
取得,而不是继受取得。如果承认这样的观点,那么善意取得就不必以合同有效作为
前提,而且你也说了,这是现在实践的做法。不过还是有一个问题,具体到这道题,
原所有权人对合同追不追认,都对实际结果没有什么影响,这是比较有趣的。

不过,为了你的考研着想,你跟着王利民就是了,呵呵,反正都是敲门砖。




☆  19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Antonio (朝花夕拾),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道题!
时  间: 2004年11月19日13:04:14 星期五

  按照我自己的理解,我把这个称之为“权利人权利的实质剥夺”,(完全是为了有助于
理解)。
  由于善意地三人的加入,使得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也是民法的社会本位的
考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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