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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zpysl (用两个月准备一颗坚毅的心), 信区: CL
标  题: 民事诉讼常识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5年03月10日22:08:34 星期四), 站内信件



                              民事诉讼常识

   问:提出民事(经济)起诉的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8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问:起诉状主要写什么?
  答:民事经济起诉状一般分为三部分:
  (1)首部,在这部分要写明标题,即“起诉状”;接下去写明双方当事人的
身份等基本情况。
  (2)正文,在这部分里,要写清以下几项:一是写清案由和打官司的目的和
要求,即通过打官司要达到什么目
的,解决什么问题, 目的要明确,要求要具体。二是写清事实和理由,最好把事
实和理由分开写。写事实要写明前因
后果,要真实、完整; 写理由要有证据,不能空口无凭,尤其要注意引法律规定
作依据。在这部分还要单列一项,写
明证人的有关情况及提供的证据来源等。
  (3)尾部,这部分要写两个内容:
  一是写明诉状所递交的法院,如“此致某某法院”,二是具状人签名,并注明
具状的年月日。

   问:起诉状应该用什么笔书写?
  答:应该用钢笔、毛笔书写,不能用元珠笔或铅笔。

   问:起诉状可以用口头形式吗?
  答:可以。
  按照民诉法第109条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由
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问:起诉状可以用打印件吗?
  答:可以,但要由原告亲笔签名、原告是法人的要盖法人的印章。

   问:起诉状需要交给法院几份?
  答:根据被告人数, 按(被告人数+1)的要求提供,即一个被告的交两份,
两个被告的交三份,以此类推。

   问:收到起诉书应该怎么办?
  答: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要对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
行认真的分析,对确凿的事实应该承认,对合理的要求应该接受; 对无根据的事
实和不合理的要求,也不要置之不理,而要准备好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反驳意
见。反驳意见的提出,一是用答辩状, 即在法定期限内,写好答辩状交法院;二
是在开庭审理时进行口头答辩。其次也要注意有无可提出管辖异议或反诉的情况,
如有上述情况, 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

   问:何时递交答辩书有效?
  答:收到起诉状十五日内。
  按照民诉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
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问:不交答辩书法院能继续审理案件吗?
  答:根据民诉法第113条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问:如何写答辩书?
  答:答辩书是对原告起诉书的答复和反驳。
  一般要有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情况;
  (2)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
  (3)事实依据;
  (4)有关证据;
  (5)法律依据;
  (6)送达法院,具状时间和具状人姓名等。
  答辩书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
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以利于法院 在审理时判明原告
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问:什么是反诉?
  答:被告针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抵销或吞并原
告的诉讼请求。例如:某甲要求乙返还其走失的牲畜,乙提出反诉,要求甲赔偿乙
在饲养该牲畜期间的损失等。
  反诉要注意以下四点:
  1、反诉要以本诉为基础,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
  2、反诉必须与本诉有联系。
  3、反诉应在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以前提出。
  4、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

   问:何时提出反诉有效?
  答:反诉应该在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前提出。

   问:单位分房不公,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答:不可以,因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单位分房纠
纷是单位与内部职工之间的纠纷,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

   问:单位扣了奖金,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答:不可以,因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单位与其内
部职工在发或扣奖金问题上,双方是不平等的(是单位领导根据内部规 定和职权
作出的行为),所以这类纠纷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问:甲强占了单位分给乙的住房,乙若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否受理?
  答:可以受理,单位分给乙住房,乙对该住房就有了合法的使用权,此时若甲
强占该房,就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且此纠纷是乙与甲这两个平等的权利主体之间
的纠纷,所以乙到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

   问:劳动争议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劳动争议案件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可以
到人民法院起诉。到法院起诉需要持裁决书、起诉状等材料。

   问:什么是管辖?
  答:管辖是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确定应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法
律制度,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问:一般民事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按照民诉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问:发生经济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按照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经济纠纷案件大都涉及合同)。

   问:侵权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按照民诉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问:因继承遗产而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
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向何地法院提出?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 的案件,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配偶下落不明,能不能起诉离婚?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
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 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
告送达诉讼文书。

  问:配偶在服刑,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根据民诉法第23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配偶是军人,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11条规定精神,此情况分为:
  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起诉

  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

   问: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何法院管辖?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问:什么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答: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下列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问:何时提出管辖异议有效?
  答:在答辩期内提出有效。
  民诉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
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问:住所地指什么地方?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条规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
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问:经常居住地是指什么地方?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条规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
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问: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怎么办?
  答: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依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

   问: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法院受理吗?
    答:根据民诉法第111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
由,六个月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问: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应该怎么办?
  答: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必到人民法院起诉。

  问:什么地方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答: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城市一般在街道办事处,农村在乡
政府。

  问: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出现纠纷后是否还可到法院起诉?
  答:不可以。 民诉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不得向人
民法院起诉。

   问: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方起诉时没有说明,另一方又应诉的,人民法院
是否有权管辖?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
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 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问:若仲裁条款所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能不能到法院起诉?
  答: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46条规定,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
事项 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问:对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吗?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
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问:民事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能不能重新起诉?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142条规定,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
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 应予受理。

  问:起诉以后还可以撤回吗?
  答:可以。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裁定。撤诉是原告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撤诉不损失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又
是出于原告的真诚自愿, 法院会准许撤诉的。

   问:什么叫“谁主张谁举证”?
  答:民诉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规定
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要自已提出证据证明。例如甲认为乙欠了自已钱
,就要提出乙欠钱的 证据(欠条等)如果乙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也要提出自已
的证据。

  问: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怎么办?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
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
请延期。
  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问:证据有几种,都有哪些?
  答:民诉法第63条规定了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
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问: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吗?
  答:根据民诉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问:哪些证据,不能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答:根据民诉法第66条规定,同上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
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问:私下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私下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问:什么是证据保全?
  答:民诉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
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此即为
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种:一是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二是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三是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

  问:什么是财产保全?
  答:根据民诉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
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
产保全的裁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查封、扣押和冻结。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问: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
  答:根据民诉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
供担保。申请人败诉了,由申请人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问: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怎么办?
  答:根据民诉法第92条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可以驳回财产
保全申请?

  问:什么是诉前保全?
  答:根据民诉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
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
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问:诉前保全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会怎么办?
  答:民诉法第93条同时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问:自已不会“打官司”时怎么办?
  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自已“打官司”,即委托诉讼代理人“替”自已参加诉
讼,运用他的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问:什么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
    答:按照民诉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
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问:委托代理人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按照民诉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
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问:什么是委托中的特别授权?
  答:按照民诉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
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问:委托了代理人,本人还能不能参加诉讼?
  答:当然能。
  因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是依法享有的
诉讼权利,如果他们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或者需要他人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则可以委
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但这不丧失本人亲自参加诉讼的权利。对于离婚案件,委托了
代理人后,本人也应亲自出庭行使权利。

   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什么诉讼权利和义务?
  答: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案件的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和共同诉
讼人。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
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出再审申请等。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问: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分别还有什么各自不同的权利义务?
  答: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问: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不能当证人?证人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民诉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
作证。
  因此一般情况下,不管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能
当证人。但是对于 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法院在审查时要慎重,真实可靠的可
以采用。

   问:什么叫第三人?
  答: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称为“第三人
”。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问:第三人有什么诉讼权利和义务?
  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
当事人,其诉讼权利义务同原告一样;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判决承担民
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
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问:原告在民事诉讼、经济起诉时要交费吗?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起诉民事、经济案件时需要先预交诉讼费。

  问:诉讼费在法院判决后,一般由谁负担?
  答: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问: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
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例如:
  甲拖欠乙的货款,过了二年后才去法院起诉返还。因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判其败
诉。

  问: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
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
法院不予保护。

  问:买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一年后再起诉,法院受理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以上规定,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起诉,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内
提出,如超过一年,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问:一审开庭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答:一般要经过五个阶段:
  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和当事人权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判。

  问:被告拒不到庭怎么办?
  答:(1) 根据民诉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 根据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问:当事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这份笔录是否有效?
  答:仍然有效,但法院应在笔录中记明当事人拒签情况。

  问:被他人无理起诉,不出庭行吗?
  答:仍应出庭应诉,以便在庭审中陈述自已的理由,反驳对方的主张以保护自
已的合法权益。
  同时,按时出庭进行民事诉讼,也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的一项诉讼义务

  法院传唤当事人到庭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当事人不应拒绝。

   问: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答:综合民诉法第136、1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
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
通知他的继承人及时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
人有效。
  (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原告死亡,没
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问:当事人能不能请求查阅卷宗材料?
  答:按照民诉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
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问: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答:根据民诉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协议不生效,法院应依法判决。如果已签收协议
书,只能通过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途径解决。

  问:判决书和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一样吗?
  答:一样。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问:什么叫留置送达?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
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 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
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问:什么是公告送达?
  答:即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书、出庭通知、传票等。公告方式:可以在法院
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
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问:不服法院判决,拒收判决书是否有用?
  答:拒收判决书的,判决一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
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 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问:对一审判决不服怎么办?
  答: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

  问:什么人可以提出上诉?
  答:原、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可以提出上诉。

  问:明明是民事案件,当事人又没有“犯法”,为什么会被法院拘留?
  答:民诉法第101条、第102条规定了对严重违反法庭规则,妨害民事诉讼活动
的人可以进行包括拘留在内的处罚。所以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有上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 对之进行包括拘留在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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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静而后安,安而能后定,定而能后慧,慧而能后悟,悟而能后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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