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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等待),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师兄师姐一法律问题。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Jun 19 20:30:09 2001), 转信

我在这里想明确一个问题:你在案例中所提及的"现"是否指2001年?
假设明确是2001年,那么5年前也即1996年,当时我国已经实施了1994年2月1日(好像是)
颁布的新婚姻登记管理方法已经明确了,自1994年2月1日起,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之说
(刑法上重婚罪确定除外).也就是说,从民法角度来看,以前法律所确定的事实婚姻关系
不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而转由道德规范调整.(这里仅指单一的婚姻关系)
本案中,26岁的某男和22岁的某女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他们之间是无效是婚姻关系,故
也就不存在离婚之说.但是这是否意味男女双方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呢?其实不然.双方的
同居行为虽然不能达到成立有效婚姻的法律结果,但由此产生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是男女
双方必须承担的.
1.双方必须结束不合法的同居关系(本案中这一关系已经不存在)
2.女儿抚养问题.父母都有抚养责任
3.财产问题.(从字面看,本案似乎不存在这方面问题)
本案中当事人有一处作法欠妥:
他们在有第三人作证的情况下,立契约的作法是不妥,确认他们关系只能是人民法院
而不是第三个人.
所以女方想告是可以的.诉讼请求有三个(实质性的):
1.请求法院确定双方的关系
2.判令契约无效(我认为财产部分如果对女方有利,最好请求部分有效)
3.重新确立抚养问题(包括抚养费及其监护权)
这仅仅是个人不成熟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同时也希望大家指出不足!!谢谢!!

【 在 sssooo (内疚吖!) 的大作中提到: 】
:      某男,现26岁;某女,现22岁。5年前,两人自愿同居,观念上结婚——但没有
:  通过法律承认——没有领结婚证。双方家长都通过。
:      两人有一女儿,现4岁。
:      两人于今年分手,“离婚”了。女儿及一切财产均归女方。
:      两人在有第三人作证的情况下,立了契约,说明一切。(包括孩子的抚养的问题)
:      男方现在有新的女朋友,打算结婚。
:      但是他害怕前任女友(即孩子的妈)控告他。
:      请问,孩子的妈可以告他的吗?
:      如果要告他的话,可以告他什么呢?
: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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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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