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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aitianyise (haitianyise),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师兄师姐一法律问题。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Jun 19 13:13:57 2001) , 转信

其实这种问题在农村是存在的。
首先,应该指出:这种在法律上无结婚也就无离婚的说法。
这种问题的解决办法也无法律规定,只能采取公序良俗原则加以解决。
具体做法是:原则上承认其结婚的事实,已经离婚,就不在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也就不
存在什么控告问题,也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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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WWW bbs.szu.edu.cn. [FROM: 192.168.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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