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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gelsmile (丫头最乖^0^),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求助  一个案例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6年01月14日09:25:12 星期六), 站内信件

☆   1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strongwind (win), 信区: CL
标  题: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Thu Jan 12 13:39:22 2006

案例
甲与乙签定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
后甲将房屋转卖于丙,登记。但丙未支付价金。丙起诉甲,要求返还房屋,甲反诉丙,请求
法院宣判甲丙合同无效。
请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   2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farleychen (@法院粪青重现江湖@),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3:44:52 星期四

个人觉得甲乙合同效力在先,
虽然未登记,但已交付,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成立。
甲丙虽履行了登记的手续,但甲丙合同在后,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乙。
故法院应当判定甲丙合同无效,注销登记,并责令甲乙履行登记手续。

好久没看民法了,不知道有没误导了别人。。上面的话自己也觉得不是很妥。-__-
不对的请指正!
【 在 strongwind (win) 的大作中提到: 】
: 案例
: 甲与乙签定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
: 后甲将房屋转卖于丙,登记。但丙未支付价金。丙起诉甲,要求返还房屋,甲反诉丙,请
: 法院宣判甲丙合同无效。
: 请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
:
:



☆   3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strongwind (win),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Thu Jan 12 14:01:01 2006

觉得你的挺有道理的。但是动产是以交付为要件,但是不动产买卖不是要以登记为公示买卖
完成的要件吗?
【 在 farleychen 的大作中提到: 】
: 个人觉得甲乙合同效力在先,
: 虽然未登记,但已交付,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成立。
: 甲丙虽履行了登记的手续,但甲丙合同在后,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乙。
: 故法院应当判定甲丙合同无效,注销登记,并责令甲乙履行登记手续。
: 好久没看民法了,不知道有没误导了别人。。上面的话自己也觉得不是很妥。-__-
: 不对的请指正!
: 【 在 strongwind (win) 的大作中提到: 】
: : 案例
: : 甲与乙签定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
: : 后甲将房屋转卖于丙,登记。但丙未支付价金。丙起诉甲,要求返还房屋,甲反诉丙..
: : 法院宣判甲丙合同无效。
: : 请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 :
: :
: :



☆   4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atonga (阿桶),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4:01:07 星期四

我觉得应该是甲丙合同有效,呵呵,和题目的结论完全不同,
看来都不用说理由了
【 在 strongwind (win) 的大作中提到: 】
: 案例
: 甲与乙签定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
: 后甲将房屋转卖于丙,登记。但丙未支付价金。丙起诉甲,要求返还房屋,甲反诉丙,请
: 法院宣判甲丙合同无效。
: 请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
:
:


☆   5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restartqi (仲有最靓既猪腩肉^_^),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4:01:31 星期四

错了,登记是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

【 在 farleychen (@法院粪青重现江湖@) 的大作中提到: 】
: 个人觉得甲乙合同效力在先,
: 虽然未登记,但已交付,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成立。
: 甲丙虽履行了登记的手续,但甲丙合同在后,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乙。
: 故法院应当判定甲丙合同无效,注销登记,并责令甲乙履行登记手续。
: 好久没看民法了,不知道有没误导了别人。。上面的话自己也觉得不是很妥。-__-
: 不对的请指正!
: 【 在 strongwind (win) 的大作中提到: 】
: : 案例
: : 甲与乙签定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
: : 后甲将房屋转卖于丙,登记。但丙未支付价金。丙起诉甲,要求返还房屋,甲反诉丙,
: .................(以下省略)



☆   6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farleychen (@法院粪青重现江湖@),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4:01:40 星期四

题目本身是没结论的
【 在 atonga (阿桶)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觉得应该是甲丙合同有效,呵呵,和题目的结论完全不同,
: 看来都不用说理由了
: 【 在 strongwind (win) 的大作中提到: 】
: : 案例
: : 甲与乙签定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
: : 后甲将房屋转卖于丙,登记。但丙未支付价金。丙起诉甲,要求返还房屋,甲反诉丙,
: : 法院宣判甲丙合同无效。
: : 请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   7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farleychen (@法院粪青重现江湖@),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4:01:55 星期四

那第三人怎么办。
【 在 restartqi (仲有最靓既猪腩肉^_^) 的大作中提到: 】
: 错了,登记是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
: 【 在 farleychen (@法院粪青重现江湖@) 的大作中提到: 】
: : 个人觉得甲乙合同效力在先,
: : 虽然未登记,但已交付,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成立。
: : 甲丙虽履行了登记的手续,但甲丙合同在后,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乙。
: : 故法院应当判定甲丙合同无效,注销登记,并责令甲乙履行登记手续。
: : 好久没看民法了,不知道有没误导了别人。。上面的话自己也觉得不是很妥。-__-
: : 不对的请指正!
: : .................(以下省略)



☆   8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farleychen (@法院粪青重现江湖@),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4:02:23 星期四

我知道,但那个乙怎么办?

【 在 strongwind (win) 的大作中提到: 】
: 觉得你的挺有道理的。但是动产是以交付为要件,但是不动产买卖不是要以登记为公示买
: 完成的要件吗?
: 【 在 farleychen 的大作中提到: 】
: : 个人觉得甲乙合同效力在先,
: : 虽然未登记,但已交付,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成立。
: : 甲丙虽履行了登记的手续,但甲丙合同在后,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乙。
: : 故法院应当判定甲丙合同无效,注销登记,并责令甲乙履行登记手续。
: : 好久没看民法了,不知道有没误导了别人。。上面的话自己也觉得不是很妥。-__-
: : 不对的请指正!
: : 【 在 strongwind (win) 的大作中提到: 】



☆   9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restartqi (仲有最靓既猪腩肉^_^),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4:04:13 星期四

其实两个合同都不用牵起来说
第一个无效,乙可以要求返还价金
第二个有效,丙违约,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合同或者赔偿。。。。。。

【 在 farleychen (@法院粪青重现江湖@)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第三人怎么办。
: 【 在 restartqi (仲有最靓既猪腩肉^_^) 的大作中提到: 】
: : 错了,登记是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



☆  10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farleychen (@法院粪青重现江湖@),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4:09:58 星期四


【 在 restartqi (仲有最靓既猪腩肉^_^) 的大作中提到: 】
: 其实两个合同都不用牵起来说
: 第一个无效,乙可以要求返还价金
: 第二个有效,丙违约,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合同或者赔偿。。。。。。
             ~~甲违约吧?
: 【 在 farleychen (@法院粪青重现江湖@) 的大作中提到: 】
: : 那第三人怎么办。



☆  11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5:13:42 星期四

乱讲。。。。

【 在 farleychen (@法院粪青重现江湖@) 的大作中提到: 】
: 个人觉得甲乙合同效力在先,
: 虽然未登记,但已交付,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成立。
: 甲丙虽履行了登记的手续,但甲丙合同在后,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乙。
: 故法院应当判定甲丙合同无效,注销登记,并责令甲乙履行登记手续。
: 好久没看民法了,不知道有没误导了别人。。上面的话自己也觉得不是很妥。-__-
: 不对的请指正!
: 【 在 strongwind (win) 的大作中提到: 】
: : 案例
: : 甲与乙签定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
: : 后甲将房屋转卖于丙,登记。但丙未支付价金。丙起诉甲,要求返还房屋,甲反诉丙,
: .................(以下省略)



☆  12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5:16:43 星期四

错了?这个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哪里来的?

【 在 restartqi (仲有最靓既猪腩肉^_^) 的大作中提到: 】
: 错了,登记是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
: 【 在 farleychen (@法院粪青重现江湖@) 的大作中提到: 】
: : 个人觉得甲乙合同效力在先,
: : 虽然未登记,但已交付,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成立。
: : 甲丙虽履行了登记的手续,但甲丙合同在后,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乙。
: : 故法院应当判定甲丙合同无效,注销登记,并责令甲乙履行登记手续。
: : 好久没看民法了,不知道有没误导了别人。。上面的话自己也觉得不是很妥。-__-
: : 不对的请指正!
: : .................(以下省略)



☆  13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5:17:10 星期四

你不知道合同法上还有一种叫做违约的东西吗?

【 在 farleychen (@法院粪青重现江湖@)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第三人怎么办。
: 【 在 restartqi (仲有最靓既猪腩肉^_^) 的大作中提到: 】
: : 错了,登记是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



☆  14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5:17:29 星期四

真的?

【 在 restartqi (仲有最靓既猪腩肉^_^) 的大作中提到: 】
: 其实两个合同都不用牵起来说
: 第一个无效,乙可以要求返还价金
: 第二个有效,丙违约,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合同或者赔偿。。。。。。
: 【 在 farleychen (@法院粪青重现江湖@) 的大作中提到: 】
: : 那第三人怎么办。



☆  15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farleychen (@法院粪青重现江湖@),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5:28:02 星期四

不知道,所以才乱讲
【 在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的大作中提到: 】
: 真的?
: 【 在 restartqi (仲有最靓既猪腩肉^_^) 的大作中提到: 】
: : 其实两个合同都不用牵起来说
: : 第一个无效,乙可以要求返还价金
: : 第二个有效,丙违约,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合同或者赔偿。。。。。。



☆  16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Thu Jan 12 17:07:47 2006

大错特错了
师兄民法学不好 哈哈哈
【 在 farleychen 的大作中提到: 】
: 个人觉得甲乙合同效力在先,
: 虽然未登记,但已交付,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成立。
: 甲丙虽履行了登记的手续,但甲丙合同在后,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乙。
: 故法院应当判定甲丙合同无效,注销登记,并责令甲乙履行登记手续。
: 好久没看民法了,不知道有没误导了别人。。上面的话自己也觉得不是很妥。-__-
: 不对的请指正!
: 【 在 strongwind (win) 的大作中提到: 】
: : 案例
: : 甲与乙签定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
: : 后甲将房屋转卖于丙,登记。但丙未支付价金。丙起诉甲,要求返还房屋,甲反诉丙..
: : 法院宣判甲丙合同无效。
: : 请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 :
: :
: :



☆  17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Thu Jan 12 17:13:35 2006

不动产买卖以登记为公示买卖完成的要件
甲乙未进行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并未从甲转移到乙
甲丙履行了登记手续,因而丙就得到了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只能判令丙对甲支付价金,不能撤销他们之间的合同

另外,在该种情况下,丙才是善意第三人,而不是乙,哇哈哈
【 在 farleychen 的大作中提到: 】
: 个人觉得甲乙合同效力在先,
: 虽然未登记,但已交付,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成立。
: 甲丙虽履行了登记的手续,但甲丙合同在后,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乙。
: 故法院应当判定甲丙合同无效,注销登记,并责令甲乙履行登记手续。
: 好久没看民法了,不知道有没误导了别人。。上面的话自己也觉得不是很妥。-__-
: 不对的请指正!
: 【 在 strongwind (win) 的大作中提到: 】
: : 案例
: : 甲与乙签定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
: : 后甲将房屋转卖于丙,登记。但丙未支付价金。丙起诉甲,要求返还房屋,甲反诉丙..
: : 法院宣判甲丙合同无效。
: : 请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 :
: :
: :

--
              如果爱情是王子和公主的游戏,
                  孩子气不算什么问题……

                        牵着你,
                 找一个浪漫天真的结局……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http://bbs.szu.edu.cn [FROM: 210.21.224.232]

※ 修改:.snowrabbit 於 Jan 12 17:14:41 2006 修改本文.[FROM: 210.21.224.232]

☆  18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Thu Jan 12 17:16:22 2006

另外,乙可向甲请求返还已交付的价金
【 在 snowrabbit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动产买卖以登记为公示买卖完成的要件
: 甲乙未进行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并未从甲转移到乙
: 甲丙履行了登记手续,因而丙就得到了房屋的所有权
: 法院只能判令丙对甲支付价金,不能撤销他们之间的合同
:
: 另外,在该种情况下,丙才是善意第三人,而不是乙,哇哈哈
: 【 在 farleychen 的大作中提到: 】
: : 个人觉得甲乙合同效力在先,
: : 虽然未登记,但已交付,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成立。
: : 甲丙虽履行了登记的手续,但甲丙合同在后,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乙。
: : 故法院应当判定甲丙合同无效,注销登记,并责令甲乙履行登记手续。
: : 好久没看民法了,不知道有没误导了别人。。上面的话自己也觉得不是很妥。-__-
: : 不对的请指正!
:
: --
:               如果爱情是王子和公主的游戏,
:                   孩子气不算什么问题……
:
:                         牵着你,
:                  找一个浪漫天真的结局……
: (以下引言省略...)



☆  19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restartqi (仲有最靓既猪腩肉^_^),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7:19:18 星期四

哈哈哈,来一个证明题,假如某S的话是对的,那么某R的话也是对的,那么某C的话是废话
。。。。。。。。。。。

【 在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的大作中提到: 】
: 另外,乙可向甲请求返还已交付的价金
: 【 在 snowrabbit 的大作中提到: 】
: : 不动产买卖以登记为公示买卖完成的要件
: : 甲乙未进行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并未从甲转移到乙
: : 甲丙履行了登记手续,因而丙就得到了房屋的所有权
: : 法院只能判令丙对甲支付价金,不能撤销他们之间的合同
: :
: : 另外,在该种情况下,丙才是善意第三人,而不是乙,哇哈哈
: : 【 在 farleychen 的大作中提到: 】
: :
: .................(以下省略)



☆  20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Thu Jan 12 17:24:32 2006

忘了证明的格式了,将就着吧,哈哈哈

·.·snowrabbit is corret

and  restartqi  is corret too

.·.so coolfire is wrong

【 在 restartqi 的大作中提到: 】
: 哈哈哈,来一个证明题,假如某S的话是对的,那么某R的话也是对的,那么某C的话是?..
: 。。。。。。。。。。。
: 【 在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的大作中提到: 】
: : 另外,乙可向甲请求返还已交付的价金
: : .................(以下省略)



☆  21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7:57:52 星期四

这又不是非此即彼的问题,其中是部分肯定部分否定。

虽然偶没有正式学过逻辑学,但这点小案件能难到我才怪。而且这个案例本身就很垃圾。
各位的回答也令偶非常失望。

00法学以降,BBS CL版无人矣~~~~~~~~~~~~~~~~~~

【 在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的大作中提到: 】
: 忘了证明的格式了,将就着吧,哈哈哈
:
: ·.·snowrabbit is corret
:
: and  restartqi  is corret too
:
: .·.so coolfire is wrong
:
: 【 在 restartqi 的大作中提到: 】
: : 哈哈哈,来一个证明题,假如某S的话是对的,那么某R的话也是对的,那么某C的话是?
: .................(以下省略)



☆  22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DOGDOG (狗狗),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8:00:16 星期四


【 在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又不是非此即彼的问题,其中是部分肯定部分否定。
: 虽然偶没有正式学过逻辑学,但这点小案件能难到我才怪。而且这个案例本身就很垃圾。
: 各位的回答也令偶非常失望。
: 00法学以降,BBS CL版无人矣~~~~~~~~~~~~~~~~~~
                  ~~~~~~~~~~~这么说太那个了
: 【 在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的大作中提到: 】
: : 忘了证明的格式了,将就着吧,哈哈哈
: : ·.·snowrabbit is corret
: : and  restartqi  is corret too
: : .·.so coolfire is wrong
: : .................(以下省略)



☆  23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Thu Jan 12 18:00:54 2006

。。。。。。。。。
我们都答错了?
我不觉得哦。。。
虽然可能有不太妥当之处,但分析方向上还是正确的吧?
ps:这个案件描述本身有点错误
【 在 coolfire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又不是非此即彼的问题,其中是部分肯定部分否定。
: 虽然偶没有正式学过逻辑学,但这点小案件能难到我才怪。而且这个案例本身就很垃圾..
: 各位的回答也令偶非常失望。
: 00法学以降,BBS CL版无人矣~~~~~~~~~~~~~~~~~~
: 【 在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的大作中提到: 】
: : 忘了证明的格式了,将就着吧,哈哈哈
: :
: : ·.·snowrabbit is corret
: :
: : and  restartqi  is corret too
: :
: : .·.so coolfire is wrong
: :
: : .................(以下省略)



☆  24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8:01:55 星期四

太狂妄了?嘿。。。。。。。。这算啥。偶也只列明BBS。

【 在 DOGDOG (狗狗) 的大作中提到: 】
: 【 在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的大作中提到: 】
: : 这又不是非此即彼的问题,其中是部分肯定部分否定。
: : 虽然偶没有正式学过逻辑学,但这点小案件能难到我才怪。而且这个案例本身就很垃圾
: : 各位的回答也令偶非常失望。
: : 00法学以降,BBS CL版无人矣~~~~~~~~~~~~~~~~~~
:                   ~~~~~~~~~~~这么说太那个了



☆  25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Thu Jan 12 18:03:20 2006

哎。。。。。。。。。
被完全否定了。。。。。。
郁闷。。。。。。。。。
【 在 coolfire 的大作中提到: 】
: 太狂妄了?嘿。。。。。。。。这算啥。偶也只列明BBS。
: 【 在 DOGDOG (狗狗) 的大作中提到: 】
: :                   ~~~~~~~~~~~这么说太那个了



☆  26  ──────────── 我是分割线 ─────────────────☆
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8:05:30 星期四

没有完全否定你吧?虽然忘记你回答了些什么。

基本上完全否定的只有CHEN,其他人嘛,有些小错误。

【 在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的大作中提到: 】
: 哎。。。。。。。。。
: 被完全否定了。。。。。。
: 郁闷。。。。。。。。。
: 【 在 coolfire 的大作中提到: 】
: : 太狂妄了?嘿。。。。。。。。这算啥。偶也只列明BBS。
: : 【 在 DOGDOG (狗狗)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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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farleychen (@法院粪青重现江湖@),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8:06:08 星期四

唉,偶从来就没学好过民法

【 在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有完全否定你吧?虽然忘记你回答了些什么。
: 基本上完全否定的只有CHEN,其他人嘛,有些小错误。
: 【 在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的大作中提到: 】
: : 哎。。。。。。。。。
: : 被完全否定了。。。。。。
: : 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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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Thu Jan 12 18:08:47 2006

晕,我怀疑你根本没看到我的回答
没事实根据的东西你都敢胡说,枉为法律人那~
【 在 coolfire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有完全否定你吧?虽然忘记你回答了些什么。
: 基本上完全否定的只有CHEN,其他人嘛,有些小错误。
: 【 在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的大作中提到: 】
: : 哎。。。。。。。。。
: : 被完全否定了。。。。。。
: : 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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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8:23:09 星期四

这个讲得还可以,但是,何谓善意第三人?

还应注意,对于不动产,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也不存在什么善意第三人。善意取
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
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
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这个是主流观点,所以在搞清楚善意第三人的定义及适用范围之前,大谈特谈这个问题,
基本功也太差了。如果了解过物权行为理论,应该知道其中有一部分就是物权行为理论
与善意第三人的适用范围比较。当然,这种观点也不是绝对的,但是大家可以讨论比较。
但是,没有发现这个问题,而想当然把善意第三人套用上来,实在令人失望,因为这是基
本功的问题,也是法律思维的问题,跟实践没有多大关系。

另外,低年级学生向高年级学生挑战,是很好的。你们可以对这个案例继续完善。

【 在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的大作中提到: 】: 不动产买卖以登记为公示买卖完成的要件
: 甲乙未进行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并未从甲转移到乙
: 甲丙履行了登记手续,因而丙就得到了房屋的所有权
: 法院只能判令丙对甲支付价金,不能撤销他们之间的合同
:
: 另外,在该种情况下,丙才是善意第三人,而不是乙,哇哈哈
: 【 在 farleychen 的大作中提到: 】
: : 个人觉得甲乙合同效力在先,
: : 虽然未登记,但已交付,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成立。
: : 甲丙虽履行了登记的手续,但甲丙合同在后,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乙。
: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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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8:24:23 星期四

回答不深刻,当然不用我去刻意记得,小P孩。。。。。。。

【 在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的大作中提到: 】
: 晕,我怀疑你根本没看到我的回答
: 没事实根据的东西你都敢胡说,枉为法律人那~
: 【 在 coolfire 的大作中提到: 】
: : 没有完全否定你吧?虽然忘记你回答了些什么。
: : 基本上完全否定的只有CHEN,其他人嘛,有些小错误。
: : 【 在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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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8:26:25 星期四

打PP三十大板。。。。。。。

【 在 farleychen (@法院粪青重现江湖@) 的大作中提到: 】
: 唉,偶从来就没学好过民法
: 【 在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的大作中提到: 】
: : 没有完全否定你吧?虽然忘记你回答了些什么。
: : 基本上完全否定的只有CHEN,其他人嘛,有些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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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restartqi (仲有最靓既猪腩肉^_^),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8:27:08 星期四

没看准雪兔的答案,上文案例哪来什么善意第三人,我都说两个买卖合同可以分开讨论。
。。。。

【 在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讲得还可以,但是,何谓善意第三人?
: 还应注意,对于不动产,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也不存在什么善意第三人。善意取
: 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
: 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
: 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 这个是主流观点,所以在搞清楚善意第三人的定义及适用范围之前,大谈特谈这个问题,
: 基本功也太差了。如果了解过物权行为理论,应该知道其中有一部分就是物权行为理论
: 与善意第三人的适用范围比较。当然,这种观点也不是绝对的,但是大家可以讨论比较。
: 但是,没有发现这个问题,而想当然把善意第三人套用上来,实在令人失望,因为这是基
: 本功的问题,也是法律思维的问题,跟实践没有多大关系。
: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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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8:29:38 星期四

针对他的回答说的,案例没提及,但接着的讨论就把善意第三人扯进来了,看不过眼。你

也是高年级的老鬼,应发挥自己 的老鬼作用 。

【 在 restartqi (仲有最靓既猪腩肉^_^)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看准雪兔的答案,上文案例哪来什么善意第三人,我都说两个买卖合同可以分开讨论。
: 。。。。
: 【 在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的大作中提到: 】
: : 这个讲得还可以,但是,何谓善意第三人?
: : 还应注意,对于不动产,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也不存在什么善意第三人。善意取
: : 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
: : 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
: : 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 : 这个是主流观点,所以在搞清楚善意第三人的定义及适用范围之前,大谈特谈这个问题
: : 基本功也太差了。如果了解过物权行为理论,应该知道其中有一部分就是物权行为理论
: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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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Thu Jan 12 18:32:58 2006

这个。。。。。。。。
貌似南哥说过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哦。。。
【 在 coolfire 的大作中提到: 】
: 针对他的回答说的,案例没提及,但接着的讨论就把善意第三人扯进来了,看不过眼。..
: 也是高年级的老鬼,应发挥自己 的老鬼作用 。
: 【 在 restartqi (仲有最靓既猪腩肉^_^) 的大作中提到: 】
: : 没看准雪兔的答案,上文案例哪来什么善意第三人,我都说两个买卖合同可以分开讨..
: : 。。。。
: :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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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Thu Jan 12 18:33:13 2006

哈哈,偶拿A-
【 在 coolfire 的大作中提到: 】
: 南哥还算比较公正的,当年给了偶C-还是C,忘记了。
: 【 在 farleychen (@法院粪青重现江湖@) 的大作中提到: 】
: : 要不然咋会拿F呢?南哥太照顾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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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restartqi (仲有最靓既猪腩肉^_^),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8:33:24 星期四

我是一个很垃圾的老鬼,叫我辨对错还可以,灌理论的话还要回去读两年。。。。。

【 在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的大作中提到: 】
: 针对他的回答说的,案例没提及,但接着的讨论就把善意第三人扯进来了,看不过眼。你
: 也是高年级的老鬼,应发挥自己 的老鬼作用 。
: 【 在 restartqi (仲有最靓既猪腩肉^_^) 的大作中提到: 】
: : 没看准雪兔的答案,上文案例哪来什么善意第三人,我都说两个买卖合同可以分开讨论
: : 。。。。
: :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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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restartqi (仲有最靓既猪腩肉^_^),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8:36:43 星期四

你还要回去翻多几次民法,善意取得通常伴随着合同无效。。。。。。。。
而动产只要经过登记了都是有效的,除了重大误解或法律规定的一些其他情形

【 在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
: 貌似南哥说过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哦。。。
: 【 在 coolfire 的大作中提到: 】
: : 针对他的回答说的,案例没提及,但接着的讨论就把善意第三人扯进来了,看不过眼。
: : 也是高年级的老鬼,应发挥自己 的老鬼作用 。
: : 【 在 restartqi (仲有最靓既猪腩肉^_^)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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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18:39:43 星期四

嘿嘿,我说话极少给别人留漏洞的,偶只是说"主流观点",并没有说只有一种观点。丁南
说可以也完全正常。或许可以,但是在实践中较难成立。跟善意第三人对应的就是善意取
得,不动产以公示为原则,所以善意取得在这里也没有太大的用武之地,明白吗?

当然,丁南是我非常尊敬的一个老师,也是我民法的启蒙老师,或者他能说服我。

【 在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
: 貌似南哥说过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哦。。。
: 【 在 coolfire 的大作中提到: 】
: : 针对他的回答说的,案例没提及,但接着的讨论就把善意第三人扯进来了,看不过眼。
: : 也是高年级的老鬼,应发挥自己 的老鬼作用 。
: : 【 在 restartqi (仲有最靓既猪腩肉^_^)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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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Thu Jan 12 18:44:57 2006

呵呵,我没有说在这里要用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问题拉
只是陈师兄提出了那个错误观点,我就用“就近原则”举个例子证明他的错误而已,哈哈哈

哈哈,我也超喜欢南哥^_^
【 在 coolfire 的大作中提到: 】
: 嘿嘿,我说话极少给别人留漏洞的,偶只是说"主流观点",并没有说只有一种观点。丁..
: 说可以也完全正常。或许可以,但是在实践中较难成立。跟善意第三人对应的就是善意..
: 得,不动产以公示为原则,所以善意取得在这里也没有太大的用武之地,明白吗?
: 当然,丁南是我非常尊敬的一个老师,也是我民法的启蒙老师,或者他能说服我。
: 【 在 snowrabbit (That's something only love can do......) 的大作中提到: 】
: : 这个。。。。。。。。
: : 貌似南哥说过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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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ikewater (舟舟),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Thu Jan 12 20:07:14 2006

首先,案例本身有问题,买卖房产为何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应该是国土部门或城市房地产管
理部门。
其次,合同无效由合同法52条有明确的规定,这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问题。
再次,不存在善意取得或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虽然物
权法草案已经接受不动产已经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是那只是草案)
对于该案例,几点拙见:
1、甲乙之间合同成立且有效,甲丙之间合同成立且有效。
2、合同成立有效与物权能否发生转移并不完全统一,物权要发生转移,不仅要有原因行为
(如买卖合同行为,当然世界上有承认无须原因行为的,如德国,但不被包括我国在内的世
界大多数国家采纳),还要有物权转移的外观行为,即公示方法,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
记(又分为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我国采后者)
3、该案中,甲乙未办理登记,房产所有权还是甲,甲当然可以将其出卖于丙,而且丙又办
理了过户登记,则所有权已经转到丙(除非甲丙合同是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等,但案中未有
交代),甲不能凭其与乙间有成立在先的合同要求丙返还房屋,这也是物权优于债权的体现

4、所以房屋所有权应归丙,甲可以根据买卖合同请求丙支付价金(债权请求权),乙也可
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亦是债权请求权)。
【 在 strongwind 的大作中提到: 】
: 案例
: 甲与乙签定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
: 后甲将房屋转卖于丙,登记。但丙未支付价金。丙起诉甲,要求返还房屋,甲反诉丙,..
: 法院宣判甲丙合同无效。
: 请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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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求助  一个案例
时  间: 2006年01月12日20:11:46 星期四

哈哈,本人收回"00法学以降,BBS CL无人矣"。

【 在 likewater (舟舟) 的大作中提到: 】
: 首先,案例本身有问题,买卖房产为何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应该是国土部门或城市房地产
: 理部门。
: 其次,合同无效由合同法52条有明确的规定,这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问题。
: 再次,不存在善意取得或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虽然
: 权法草案已经接受不动产已经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是那只是草案)
: 对于该案例,几点拙见:
: 1、甲乙之间合同成立且有效,甲丙之间合同成立且有效。
: 2、合同成立有效与物权能否发生转移并不完全统一,物权要发生转移,不仅要有原因行?
: (如买卖合同行为,当然世界上有承认无须原因行为的,如德国,但不被包括我国在内的
: 界大多数国家采纳),还要有物权转移的外观行为,即公示方法,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
: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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