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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ove (周末回校踢球), 信区: CL
标  题: 网上一疑难案例,欢迎老师同学来讨论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Nov  1 23:08:19 2001), 转信

  张三与张四为亲兄弟。1997年曾共在一公司任职。98年张四五十万元购得一房,并
办理了自己名义的房产证。同年张四去新加坡做生意,将房产证交与张三保管,且
房子由张三出租给别人。99年张四回国,向张三要求归还房子。张三一直未将房产
证还给张四。
  2000年5月张四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返还房子。张三则提出反诉,出示一信纸,上
边用喷墨打印机讲道张四的房子系张三的房子以张四的名义所办,但房子的一切权
利属于张三。房主是张三。但张四否认之,言称该证据系虚造,是当年同在某公司
上班时因跑业务需要所留空白信纸,打印字均为张三后来所加。
  另张四称当年购房曾于商业银行提款五十万,可从银行查证。
  张三称当年张四系从他手中借款买的房,并出示当时曾提款十万元的银行交易记录。
法院于7月份开审,要求张四去证明张三所出示证据为假。并称如张四不能证明此
证据为假,则不利于胜诉。

请问:
张四的主张能支持吗?
签名信纸的证据效力大于房产证吗?
法院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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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喜欢的人
我没有必要去讨好他
不了解我的人
我也不必非让他了解我不可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10.74.14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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