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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圈圈非轩轩), 信区: CL
标  题: 强迫未婚女青年妇检:民事侵权还是行政侵权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Sun Apr  1 18:53:09 2001), 转信

案情简介】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王某等工作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得知未婚(正在谈
恋爱)女青年刘某已生育过一个孩子,于是强行将刘某带到镇卫生院进行检查。结
论是:刘某未生育过小孩。此事在当地造成很坏影响,刘某认为,一个未婚女青年
被强迫妇检,无脸见人,精神压力很大,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某镇计划生育办
公室王某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名誉损失费5000元。
【分析意见】本案应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本案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理由是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王某等人非法
强行对刘某妇检,造成其精神痛苦,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刘某相应精
神损害抚慰金。
另一种意见是,本案应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理由是,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王某等人
强迫刘某妇检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因为王某等人是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
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后果,应由国家公务员所
在的行政机关承担。王某等人强迫刘某妇检的行为显然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因而产
生的后果应由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承担。刘某是未婚女青年,不属于《江苏省计划生
育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调整的对象。因此,某镇人民政府强迫刘某妇检的行为系
非法行为。应判决确认某镇人民政府强迫刘某妇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根据《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对刘某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国家赔偿有限原则,属间接损失
不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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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BBS 荔园晨风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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