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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yaho (∮★西北一刀★∮), 信区: NORC
标  题:  教师法1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May 26 15:18:38 2001), 转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
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
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
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
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
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
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
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
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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