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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playboy (在深大的最后日子), 信区: Jobs
标  题: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 ┅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Apr 13 09:54:04 2001), 转信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
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
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和夜
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
班劳
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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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duck 于 Dec 10 09:14:26 修改本文·[FROM: 59.40.143.37]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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