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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playboy (在深大的最后日子), 信区: Jobs
标 题: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Apr 13 09:53:38 2001), 转信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
安全
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
职业
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
必要
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
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
亡事
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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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duck 于 Dec 10 09:14:21 修改本文·[FROM: 59.40.143.37]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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