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必须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公职人员包括立法会议员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如下决定: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二、本决定适用于在原定于2020年9月6日举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提名期间,因上述情形被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裁定提名无效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今后参选或者出任立法会议员的,如遇有上述情形,均适用本决定。
三、依据上述规定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
香港特区政府网站11日发布新闻公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香港特区政府现宣布原定于2020年9月6日举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提名期间,被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裁定提名无效的以下四位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梁继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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