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浙江台州天台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让人唏嘘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子。
李女士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为了帮助老公弟弟的女儿能就读这套房子所属的学区,将房子暂时过户给弟弟和弟媳。
六年后,李女士丈夫意外离世,这套房子,小叔子夫妻竟要占为己有了......
近日,浙江台州天台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让人唏嘘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子。
案情经过
2004年,李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购房首付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该房产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
几年后,李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后因陈先生弟弟——陈某的女儿小升初想要就读某中学,而李女士的房屋恰属于该中学学区房,于是李女士慷慨帮助,同意暂时将房子转到陈某夫妇名下,由他们代持。
此后李女士仍居住在这套房子里,房屋按揭贷款亦是由她继续向银行支付。
2017年4月,李女士通过丈夫陈先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25万元用于支付房子尾款。
几个月后,陈先生不幸意外离世,银行起诉要求李女士偿还贷款本息。
悲痛之余,李女士无奈欲用房屋办理抵押贷款或将房屋出卖,请求陈某夫妇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竟遭到了他们的拒绝!
此后李女士多次请求,均无结果。
出于家庭关系和睦考虑,她希望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便于2017年7月召集陈某、其他家庭成员及双方信任的中间人共同商讨此事。后经中间人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拟定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房屋日后放中介卖,陈某夫妻配合转户手续”。
李女士、陈某、陈某女儿及多位中间人均已当场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但因陈某妻子没有到场,双方便将协议书交给其中一位中间人,由其找陈某妻子签字。不料三份协议书均被陈某妻子截留,直至后来开庭也不愿交出。
陈某妻子辩称:
他们是经过合法程序向李女士夫妇购买所得的房屋,约定的总房价46万元早已陆续付清,且已经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她还声称:
自己对曾有调解一事也不知情,也没有人交给她协议书签字,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传票之后,才知道此事,对协议书内容不予认可。且李女士出具的只是协议书的复印件,更加没有法律效应。
这套房子是李女士的唯一住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女士迫于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陈某夫妇持有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辩称该房屋系其购买所得,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46万元购房款如何交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01
被告称其中16万元曾于2011年某晚以现金交付,但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单显示无大额取款记录。
被告还称自己向原告的银行账户支付的30万元系房屋转让款,但该银行回单显示款项性质系往来款,该笔款项陈先生已于隔月汇给陈某银行账户。
02
从房屋价格来看,2004年原告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的价格为44万元,另有附属储藏室一间7790元,算上后续贷款利息等,原告共花费近55万元。即使不考虑购房后近7年时间的房价上涨因素,涉案房屋以46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也与常理不符。
03
虽然房屋登记在俩被告名下,但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且水电费、物业费均由原告支付。
04
原告提供的协议书虽然为复印件,但有被告陈某及原告等签名确认协议内容,结合中间人证人证言,能证明涉案房屋系原告所有。
综上,涉案房屋应系原告所有。
法官说法
该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情复杂,法官深入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准确的判决。
因本案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属原告所有,因此承办法官从四个角度层层剖析,分别从银行转账记录、房屋价格、水电物业费的缴纳以及之前所出具的证明等进行说理分析,层次清晰,说理充分透彻,详细说明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原因,引“法”讲“理”,使得当事人服判息诉,是法理和情理的一次完美融合,具有典型意义。
涉案房屋现已登记到原告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