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建立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卫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劳动用工不诚信或者未按有关规定落实环卫职工福利待遇的环卫用工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本级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八)建立常态化监督落实机制。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督查。各地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社、工会、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环卫行业用工、环卫职工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子女就学、健康安全、工作条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及督查力度,对存在问题即时查处,限期整改到位。各环卫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意见所列各项环卫职工用工、作业规定,切实保障环卫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明确当地环卫职工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加班工资等工资、津补贴标准及其他各项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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