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9月13日讯(通讯员 吴未未 孙锡超 记者 万凌云)句容男子陈某夜间11时许,乘着天黑人少,带着鱼竿、鱼饵、手电筒溜到水库钓鱼,还没弄几条,哪成想被闻讯而来的水库管理员和其侄子撞见,发生吵打,致自己受伤。因赔偿谈判未果,陈某诉至句容法院。13日,记者从句容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此案身体权纠纷作出判决,夜钓者自行担责20%。
院方介绍,当晚经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制止了冲突。事后,经医院诊断,陈某左侧肋骨被打骨折。他找到水库管理员要求赔偿,而对方却辩解,水库是禁止钓鱼的,夜晚较黑,当晚来钓鱼的还有其他人,没有对其实施殴打,不同意赔偿。男子见协商无望后,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员及其侄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共计35000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21日23时许,原告陈某在天王镇四清水库钓鱼时与水库管理员被告郝某及其侄子张某发生冲突。事发后,原告至句容市天王中心卫生院就诊,经诊断,左胸部、左肩及腰部外伤。2月28日复查,左侧第3-5肋骨骨折。
另查明,同时一起去钓鱼的还有董某、田某。因董某、田某不同意离开,也与被告郝某及其侄子张某发生了冲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益,侵害民事权益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郝某、张某是否对原告陈某实施了殴打行为。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在事发当晚被水库管理员郝从某及其侄子张某打伤,有事发后原告本人陈述、董某、田某的询问笔录,天王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事发当晚天王中心卫生院医生对原告陈某的病史记录。
上述证据虽然均系间接证据,但互相结合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殴打行为。被告辩称并未对原告实施殴打,对原告伤情不知情,与实际情况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的各项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法院认为,原告陈某在夜晚近凌晨时间在禁止捕鱼水库钓鱼后受伤,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引发纠纷的原因力、事件发展过程、原告受伤情况及被告的不正当驱赶行为,法院酌定被告应负担80%的赔偿责任,下余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
至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数额,法院核算出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共计9752.31元。由原告承担2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水库管理员及其侄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7801.85元。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身体权纠纷,判决水库管理员及其侄子赔偿受伤男子各项损失共计780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