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用工单位虽然未与劳务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过程中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因此,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的连带责任不通过当事人合同约定产生,而是通过法律规定产生。近日,因一名劳务派遣员工车祸受伤,青岛莱西市盐业专营处以未形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法院驳回。
李某某与青岛永信金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公司)自2012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8月1日,李某某被永信公司派遣至莱西市盐务局,并由莱西市盐务局安排到其隶属企业盐业专营处门市部上班,2013年7月因门市部撤销,由莱西市盐务局安排其到盐业专营处从事随车收盐款工作。永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8月15日7时30分许,李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29天。期间,永信公司与盐业专营处均未派人护理,也未向李某某支付护理费。李某某受伤后再未到盐业专营处工作,盐业专营处支付李某某工资至2017年2月,每月1800元。2017年2月12日、14日,李某某以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分别向莱西市盐务局、永信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莱西市盐务局、永信公司分别于次日签收。2017年3月20日,李某某之伤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2019年8月16日经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经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永信公司给付李某某七万余元, 盐业专营处承担连带责任。该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青岛莱西市盐业专营处对该裁决书不服,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莱西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履行期间,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青岛莱西市盐业专营处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青岛莱西市盐业专营处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莱西市盐业专营处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合同履行期间,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予以支持。本案中,李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工伤,永信公司、盐业专营处均未派人护理,也未支付护理费,李某某向永信公司、盐业专营处主张支付工伤相关待遇符合法律规定,永信公司作为派遣单位、上诉人盐业专营处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其实有两个令人惊讶的地方:其一,青岛莱西市盐业专营处的法律常识十分缺乏。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的连带责任不通过当事人合同约定产生,而是通过法律规定产生。这是常识,只要查询一下就能知道。
其二,青岛莱西市盐业专营处劳务派遣员工的月工资仅为1836元。作为专营行业,对待劳务派遣员工真的有些苛刻了。而就是这样苛刻的条件下,在员工因公受伤后,还要规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实在有些不妥。
要求员工敬业爱岗的时候,企业也要善待员工,你不爱他,他必不爱你,这是常识。
编辑: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