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9月20日讯 记者从青岛政务网获悉,胶州樾府项目开发商青岛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格式条款中涉嫌存在违法行为,胶州市市场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和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胶市监)行处字{2020}1119号显示,青岛市胶州市开发区所接到全国12315平台消费者举报,当事人在其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格式条款中涉嫌存在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违法行为。经核查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青岛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的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德大道与淮河路交汇处樾府项目,在其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青岛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查明事实,申请立案。
青岛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存在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鉴于青岛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数量一百份以上,具备严重处罚情节。对于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百五十五、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二)裁量标准3.【严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数量一百份以上的;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合同中涉嫌违法的条款数量达五条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青岛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