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分沿线国家的市场合作空间较大
目前“一路一带”沿线国家中有 45 个国家属于成品油净进口国,净进口量超过 5×106 t 的国家达到9个,依次是印度尼西亚、埃及、越南、伊拉克、巴基斯坦、菲律宾、土耳其、乌克兰和黎巴嫩。有23 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属于三大合成材料净进口国,净进口量超过 2×106 t 的国家有 4 个,依次是土耳其、越南、印度和印度尼西亚。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炼化产品的人均消费量低,预示着该地区未来炼化产能的增长潜力大,我国炼化企业参与该地区炼化工程建设的前景较好。2017—2025 年,“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将新增炼油能力 1.6×108 t/a,约需投资额 800 亿美元;新增乙烯生产能力 1.3×107 t/a,配套下游装置共需约 1000 亿美元的投资额;新增 PX 产能 5.5×106 t/a,配套下游装置共需约 450 亿美元的投资额。炼化投资将推动当地炼油产业的发展,为炼化工程服务创造发展空间,同时为我国的炼化技术、装备出口带来机遇。
(三)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与质量标准
我国炼化装备制造企业的装备制造能力迅速增强,但不少装备缺少自主知识产权,这是装备“走出去”的重大障碍,应大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尽快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装备制造能力。一是组织国内科研力量,研究剖析重大炼化装备国外技术检验、检测、包装、运输标准,尽快制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相应标准体系;二是企业标准自成一体、内容完整、国际化程度高,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国际标准,便于国际用户的评估和采用,应充分发挥国内炼化工程公司龙头企业强大的工程化能力,以符合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带动我国装备“走出去”,以企业标准为先导带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走出去”,实现标准国际化 [2]。
(四)加大对炼化技术与装备“走出去”的财政税收等支持力度
建议国家设立“一带一路”炼化项目投资基金。一是为“一带一路”国家炼化项目提供附加由中国企业提供技术、工程设计、施工和装备条款的低息、贴息长期贷款;二是支持国内企业带资承接或合资参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炼化项目,应附加由中国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工程设计、施工和装备的相应条款。
建议给予“走出去”承接炼化工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承担多个国家炼化工程项目或在一个国家承担多个项目,可合并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二是境外所得税税率比照高铁、核电项目征收;三是炼化技术转让收入免征所得税,支持企业将技术收入继续用于技术创新与研发。
(五)努力规避风险,提升风险控制能力
一是建议政府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成立风险基金,分担企业投资风险;二是驻外使馆等要积极向相关企业提供国情介绍、法律、法规以及承接项目可能存在的政治、法律风险咨询;三是对符合企业决策程序的决策,因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损失的,不追究个人责任;四是全面梳理我国炼化技术,明晰技术产权状态,提前编制出台技术许可目录,设法消除产权风险 [3,4]。
(四)沿线国家发展炼化产业的愿望强烈
1. 油气资源国积极发展炼化产业延伸产业链
“一带一路”沿线的油气资源国(如沙特阿拉伯、伊朗)为了摆脱过度依赖石油天然气出口对国民经济的支撑,强调发展多元化经济,特别是发展炼油和石化产业,吸引外国资本和技术,延伸下游产业链。
2. 部分国家合作发展炼化产业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一带一路”沿线的人口大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菲律宾、越南、土耳其等国人口均超过 5000 万)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中产阶级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其油品和三大合成材料的国内需求快速增长,为了发展本国拥有比较优势的制造业,这些国家亟需扩大炼油和石化工业规模,保障其国内成品油和三大合成材料的供应。
3. 部分国家炼化产业实现提质升级
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如沙特阿拉伯、泰国和马来西亚)虽有一定的炼油和石化工业基础,但需要提升油品质量,发展中高端化学品,优化国内炼油和石化产品链结构,提升石化工业整体竞争力。
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炼化产业合作重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