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强占他人座位、铺位或者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9月20日《大众日报》)
世间万象,人生百态;在一个“流动的中国”,火车上也有着形形色色的乘客。明明自己没有坐票却要霸占他人的座位,明明自己只有一个人的坐票却要霸占三个人的座位,明明自己有座位却非要坐别人的座位;霸座者既有老人,也有博士……霸座的表现五花八门,但其本质却是漠视规则意识和群己界限,侵犯他人的权利与尊严,影响公共秩序乃至公共安全。
在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当下,谁都不愿意被别人霸座;面对既不讲“礼”也不讲“理”的失范者,面对公然对道德进行蹂躏的出丑行为,显然不能任其恣意放纵、任性而为。对失范行为说不,不能依赖受害者的抗争与博弈,工作人员应该及时、果断担当作为,用出色的角色扮演守卫列车的有序运行。
“再卑微的骨头里,也有江河”,霸座者显然已经成为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物质生活渐次丰盈的当下,这样的罚款难以让失范者感到“肉疼”;通过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大对“霸座”的惩罚力度,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失范行为的违规成本,提高社会规范的震慑力和约束力。
这个世界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乘客之间也存在着千差万别;确保火车这个机器有条不紊地运转,既需要以道德、文明、礼仪为基础的“礼治”,也离不开以规则意识和公共精神为核心的法治。罚款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催生社会文明;对“霸座者”的冷酷无情,是对那些遵守规则、文明乘车的老实人的“温柔相待”。
学会和陌生人相处,已经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社会化。那些以为自己在没有人认识自己的陌生人环境中可以为所欲为的人们,显然想错了。公共交通工具并非法外之地,乘客不能成为脱缰野马;当一个人缺乏基本的自律自制能力,膨胀的欲望就会演化为失范行为,从而承受“冲动的惩罚”。
一个与现代文明接轨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那些霸座的乘客,非但没有通过霸座体现能力和本事,反而将自己精神世界的苍白、贫瘠暴露无遗;非但没有在镜头前赢得“脸面”,反而出了丑、丢了脸。“重罚霸座者”说到底是通过法治护航提高失范行为的违规成本,促进公共空间的“美美与共”。当每个乘客都能“有所为有所不为”,火车运行才会更有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