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5月7日凌晨4时许,兰州市公安局莱派出所民警梁燕敏在本所办理一 盗窃案时,向知情人郭庆调查另知情人的名字和地址。郭不讲,梁便打开被审查人员陈某的手铐,令其用铁管打郭。郭被打后仍不说,梁又打开另一被审查人胡某的手铐,威逼陈、胡用铁管和木棍打郭的臀部。梁嫌陈、胡打的不狠, 便夺过铁管打了陈、胡二人,并让他们照他那样狠打邦。陈胡将郭打倒在地,梁又指使陈压住郭的双腿,胡压住郭的肩和双手,自己以铁管狠打郭的臀部,致使郭当即昏迷不醒。梁让人提来凉水将郭浇醒,继续逼问:郭讲出另一知情人的姓名、 地址、单位。之后,梁仍然对郭毒打,致使郭3次昏迷,对凉水毫无反应。梁遂令陈、胡二人将郭于凌晨6时许送入城关区人民医院,谎称郭是犯人,在审讯中晕倒。郭苏醒后被带回派出所,铐在房内,梁自己去睡觉。下午2时许,值班人员发现郭气色反常,送至医院抢救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郭庆系被他人持棍棒打成重伤,各内脏、肝脾、肾、肺、脑等淤血,造成创伤性休克,因休克肺导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梁燕敏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公务中的失误,不适用刑讯逼供罪(郭系知情人,而非人犯)和非法拘禁罪,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遂于1986年12月12日判处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梁燕敏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两次复议此案,均认为梁身为公安人员,执法犯法,将无辜证人毒打致死,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处刑。1987年5月7日,梁燕敏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