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报废车,这个司机真大胆

2020-10-02 12:56:15 作者: 酒后驾驶报废

金秋“双节”

走亲访友把酒言欢

蜀黍依旧要唠叨几句

请驾驶人朋友们牢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叮嘱了无数遍的话

却还有人不听

不但酒后驾驶

竟开的还是报废车

9月26日14时30分许,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接到指令:一辆车牌号为鲁Q35***的白色小型汽车正沿G327国道与涑河桥路由西向东行驶,该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接到指令后,直属二大队迅速对该车辆进行布控拦截。当该车驾驶人打开车门时,民警看到其满脸通红,浑身散发着酒气。随后,民警将该车驾驶人带至中队进一步核查。

经检测,驾驶人凌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7.9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核查,该车辆自2016年至今一直未检验,已达报废标准。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就要强制报废,不得上路行驶。原来,凌某中午在亲戚家喝了二两白酒,觉得头脑清醒,便心存侥幸驾车上路,没想到被交警查个正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警依法对凌某驾驶的车辆及其驾驶证进行扣留。等待凌某的将是法律的惩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酒驾

驾驶报废车辆

法律面前

岂能拿生命当儿戏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遵章守法 拒绝酒驾

珍爱生命 文明出行

不仅是对他人负责

更是对自己、对家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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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临沂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