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1月1日起,珠海全市、全年禁止!
定了!
11月1日起
珠海全市范围内
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请大家务必知晓!
9月29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猎 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珠府函〔2020〕186号)》,
明确了禁猎期、禁猎区等细则。
全文如下↓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珠府函〔2020〕186号)
为加强我市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等规定,现就全市范围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
二、禁猎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
三、在禁猎期、禁猎区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或方法猎捕、杀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五、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除了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很多朋友不知道癞蛤蟆也不能抓!
癞蛤蟆属于三有“动物”,所谓“三有”,即是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现在,已有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虽然“三有”保护动物并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我国明确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可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
事实上很多公众非常熟悉的动物都属于“三有”动物,比如青蛙麻雀壁虎等,乱抓了它们也是要付出代价的....
当然还有前几天
我们珠海实行的新规
大家也要重视!
今年10月1日起,
珠海以下区域禁火: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
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
全文如下:
珠海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珠府函〔2020〕184号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一、禁火期: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期内,在禁火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