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从一份裁判文书获悉,邮储银行江苏省扬州市四季园支行一业务员谎称自己有内部存款指标,客户毫无戒备之心就把25万给了他,结果业务员把存款偷偷的转到自己的账户里跑路了,客户拿不到存款只能将银行告上法庭。
业务员诱骗客户存款
2013年3月,邮储银行江苏省扬州市四季园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四季园支行)员工周某说他们银行有内部存款指标,利息比外面要高。李先生信以为真,就将5万元交给周某,让其帮助存款。但周某却利用职务便利瞒着李先生办理了一张卡折合一的绿卡,将李先生账户中的5万元通过转账方式取走。2014年9月28日,李先生又给付周某20万元,让其帮助存款。周某再次通过同样方式取走这20万元。由于李先生在国外工作,回国后才知周某因诈骗跑路,到银行查询余额时才知道存折上的存款在李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周某全部秘密窃取。李先生认为,其存款已合法存入邮储银行四季园支行账户,双方建立储蓄合同关系,邮储银行四季园支行负有法定义务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但邮储银行四季园支行却违反制度规定,在并非储户亲自去办理绿卡的情况下,违规地给周某办理绿卡,这是导致李先生存款被窃取的直接原因,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先生的存款损失及利息。为挽回损失,李先生诉至法院。
银行被判承担70%责任
邮储银行四季园支行辩称,李先生的损失完全是由于周某的诈骗行为和李先生的自身过错而导致,而非是我行的原因所致。我行基于李先生提供的真实身份证、真实银行存折、真实银行卡、交易密码,为李先生办理了相关开户和取款业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或过错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刑事判决书已判决周某向李先生退赔58万元,在该判决事项没有进入执行程序和穷尽执行措施之前,李先生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显然违背“一事不再理”和损失赔偿“填平原则”。
法院认为,邮储银行四季园支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办理卡折合一业务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李先生与周某性别存在差异,邮储银行四季园支行未进行认真审查,为其办理卡折合一业务,存在过错,给周某实施诈骗行为提供了便利。周某代李先生开立两个活期个人结算账户后,通过私自办理的绿卡将存折内的25万元分批次取走,邮储银行四季园支行未尽审查义务,对李先生损失的款项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同时,李先生轻信周某的内部存款、高额利息的谎言,被周某诈骗,李先生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周某并委托其办理开户业务,在业务办理后,存折首页明确记载“卡标志,有”,封面注明活期存折的情况下未尽注意义务,相信周某的定期存款的谎言,未及时查明存折的情况,且此后,在2013年3月29日办理业务直至2016年听说周某跑路,李先生均未至银行查询存折内资金情况以及相应办理业务的情况,以致未能及时发现存折内款项被周某支取并向周某追偿,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邮储银行四季园支行对于李先生损失的款项25万元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不知邮储银行江苏省行行长吴祖讲如何看待此次纠纷?虽然案发时并不是吴祖讲在任,但是也应当引以为戒,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管啊!